索引号: | 002563149/2020-1698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
有效性: | 发布单位: | 广陈镇 | |
成文日期: | 2020-06-29 | 公开分类: |
关于公开征求《广陈镇土地征收和人员安置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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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步推进广陈镇经济社会和各项建设事业发展,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和《平湖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平政发〔2002〕84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零星征地人员安置政策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136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平湖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平政发〔2016〕232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平政发〔2020〕54号)等文件精神,我单位起草了《土地征收和人员安置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广陈镇广中南路28号广陈镇人民政府,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78041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8日16:30。 广陈镇征收工作指挥部 2020年6月29日 《关于土地征收和人员安置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土地征收补偿 土地征收以各村现有承包权证等为依据,确定被征收农户的征收土地面积。土地征收补偿包括人员安置、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和土地补偿等。 被征收农户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户撤建制”规定执行;被征收农户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一般按“人地对应”政策执行。 (一)安置对象 对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在册农业户籍人口,户口截止日期以公告确定日期为准。但下列人员,可视为在册农业户籍人口。 1.在撤建制时虽不在册,但其户口是原在册直接外迁或注销的以下人员视同在册农业户籍人员,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政策。 (1)应征服役的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和10年以上士官); (2)中专以上在校学生及1997年国家取消统一分配就业政策后毕业尚未就业或本市自谋职业的人员(毕业后户口从学校直接迁回本镇社区无其他迁移的人员); (3)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人员。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批准可以申报或迁入。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且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复员军人未申报户口的; (3)刑满释放人员未申报户口的; (4)户口截止日期之前出生未申报户口的; (5)户口截止日期之前合法收养,经市公证处公证的; (6)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出生的子女,须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处理后,由计生部门出具证明。 3.因婚外嫁但户口仍在本次撤建制户内的人员,可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4.老人与子女承包田册分立的,应合并或分摊到有赡养义务的人员承包册上,人口也同时分摊到相应的家庭中。 5.现役士官若服役不满10年转业的,由民政部门确认后视同在册农业人员,补足征地时规定的有关征收政策享受。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一律不得迁入。 安置对象必须按规定进行身份确认,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户籍证明由公安部门提供,公务员身份由组织部证明,事业单位人员(不含自设机构)身份由人力社保局证明,独生子女或违法生育子女由镇社会事务服务管理办证明,现役军人由人武部证明,复员、转业军人(不含军官和10年以上士官)由退役军人事务局确认,毕业生凭毕业证书证明,在校学生凭入学通知书或学籍证明,服刑的人员凭法院判决书证明。 (二)安置人员的确定 1.涉及撤建制的户全部在册农业户籍人员。 2.征用部分土地的户,按照“人地对应”原则确定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户籍人员。“人地对应”涉及人均耕地面积以各村上年底人均耕地面积为准。 3.部分土地征用后,征地面积不足人均耕地的农户,原则上不实行基本生活保障,每亩给予37500元征地补偿费,但征地面积超过人均耕地一半(含一半)以上的,如农户要求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由农户提出申请,经村集体讨论,报镇政府批准,可有一人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但必须向村集体交纳该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总额相对应的人均耕地面积不足部分的费用。公式为:应补交费用=(人均耕地-被征用地)/人均耕地×该人相对应的缴费总额。 4.实行整户撤建制的,该户名下所有集体土地(包括自留地、竹园地及其他杂地等)收归集体,只计算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并做好坟墓迁移,办妥土地退包等相关手续。 5.实行“人地对应”征收政策办理基本生活保障且户内在册农业户口全部安置后,按“户撤建制”政策执行。 6.土地征收后,户人均权证面积不足0.2亩或户权证面积不足0.5亩的实行整户撤建制。 7.土地征收中涉及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外迁的人员(不含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按每人10000元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第二轮土地承包责任制前外迁仍拥有该村民小组特殊的承包经营权的人员(不含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按每人4000元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安置方法 根据《平湖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被征地人员的安置方法有两种:一是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二是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以户为单位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1.基本生活保障 (1)保障对象。年满16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人员。 (2)缴费年限。以批准征收土地户口截止日期为基准日,年满16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人员,每满1年缴基本生活保障费半年,最高缴费年限为15年。 (3)未就业人员生活补助。属于劳动年龄段(16周岁〈含〉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后暂未就业期间,按市政府规定标准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最长不超过24个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被征地人员,按实际月份计发。 2.一次性货币补偿 被征地户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家庭人员必须共同签订自愿放弃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协议书。 (1)符合撤建制的1—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人员,补偿费标准为每满一周岁补偿1000元,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足一周岁的新生儿按一周岁补偿。 (2)16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人员,放弃基本生活保障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每人20000元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按每人18000元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在办妥相关手续后按《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平湖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平政发〔2016〕232号)文件执行。 3.历年征地中全额自费补缴办理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全额自费补缴款结算退还。 4.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后转接职工养老保险办理按上级现行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政策 1.青苗补偿:根据“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实补偿。 2.地面附着物补偿:地面附着物包括鱼(虾、鳖、蟹等)塘及设施,竹、大棚(果、蔬)园,树木等,补偿标准见附件。 3.坟墓补偿:每户1000元,免费3个骨灰盒,每少用1个奖300元,超过3个的超过部分自负,统一寄存到镇骨灰寄存堂或村指定的地方。 三、其他 1.被征地农户在办理安置前,应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结算好往来款,包括历欠款等,然后再办理人员安置手续。 2.土地征收签约时工作人员须收回农户土地承包权证,其中涉及整户撤建制的,《土地承包权证》注销存档保管;涉及部分征收的,变更《土地承包权证》后归还农户;无《土地承包权证》的,须上交“土地承包权证遗失声明”。 本意见自2020年 月 日起执行,本镇以前有关征地和人员安置的规定、意见同时停止执行,但本意见发文前已发布公告的征收区域按原政策执行。涉及社保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广陈镇土地征收青苗、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广陈镇人民政府 2020年 月 日 征集结果公示 关于公开征求《广陈镇土地征收和人员安置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的公示
2020年6月29日-2020年7月8日,我单位将《平湖市广陈镇宅基地置换公寓房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平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平湖市广陈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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