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0-092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6-23
关于《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
||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日益重视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际,制定了《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分为“调整征地区片划分”“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新标准执行时间”三大部分。 (一)关于调整征地区片划分。我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由原来的两个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调整为一个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二)关于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除林地外)和集体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原一级区片的5万元/亩、二级区片的4.5万元/亩调整为6.2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4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7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中留村部分由原0.6万元/亩调整为1.0万元/亩,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其余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生活保障的所需费用;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原2.5万元/亩调整为3.75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2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中留村部分由原0.6万元/亩调整为0.75万元/亩,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其余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生活保障的所需费用;同时对《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零星征地人员安置政策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136号)中零星征地人员货币补偿标准作相应调整,按《通知》中相应地类标准执行。 (三)关于新标准执行时间。明确新标准自2020年6月23日起执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17〕226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市政府原有规定或协议执行。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方式:0573-85825577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