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平湖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时间: 2020-07-02 14:51
  •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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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我局起草了《平湖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82557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3日17:30。

                                                                                                                                                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日


平湖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健全我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耕地保护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是指采用普惠激励和耕地保护绩效挂钩方式,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补偿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村开展耕地保护工作。

第三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资金来源主要是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计划指标费等各类涉农资金。每年开展发放,发放资金总量定额。

第四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各村应单独核算,必要时建立台账,并做好分年度收支记录。所在镇街道应落实专人负责跟踪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保护,谁受益。以保护耕地为基础,坚持“谁保护,谁受益”的根本原则,对承担自然资源保护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规范开展,公平公正,使保护者真正受益。

(二)精准化、具体化。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实行总额定量,突出资金分配挂钩因素考核重点,将耕地保护目标精准化、具体化,落实到基层,实现耕地保护奖补资金激励效益最大化。

(三)普惠与激励并行。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调动基层保护耕地主动性、积极性,通过“有奖有罚,奖惩挂钩”的激励措施,全面激活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民主自治管理作用。

第二章 资金补偿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资金补偿对象和范围:

(一)补偿对象:我市范围内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包含国有农林场。

(二)补偿范围:我市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对未达到保护要求的,不纳入补偿范围。其中:耕地面积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定耕地面积为基数;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以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为基数。

第七条 补偿标准。一般耕地补偿标准不低于130元/亩(含省补资金);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和粮食功能区等重点区域,补偿标准不低于150元/亩(含省补资金)。对承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经济薄弱村,提高一般耕地补偿标准,按照150元/亩予以奖补。经济薄弱村确定以上级发文为准。

第八条 补偿方式。

(一)普惠性补偿。我市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每年按照补偿标准定额发放,当年度补偿资金总额按照第六、七条核定,确保全市标准不降低、总量不减少、补偿到基层。各村实际发放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在总量核定基础上,通过与耕地保护相关因素实际评价奖惩结果进行挂钩,按照耕地保护补偿挂钩因子评分方法,对耕地保护补偿对象进行打分,作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普惠性补偿发放的基数比例。

(二)激励性补偿。设立耕地保护专项激励补偿,在普惠性基础上,每年在当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总额中提留500万元,专项用于安排给耕地保护工作表现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能动性。其中300万,根据耕地保护补偿挂钩因子评分最高的前十名和当年度耕地保护工作具有突出表现、勇于探索创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评为“耕地保护先进组织”,对获得该项荣誉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授牌表彰并作为激励性补偿对象。对连续获得该项荣誉称号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连续获得年限按照比例提高奖金比例。其余200万按照镇街道按照辖区内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挂钩因子评分平均分进行排名,前三名的镇街道中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激励性补偿范畴,按照镇街道排名所得的奖励数额由村所在镇街道统筹决定。

第九条 耕地保护补偿挂钩因子评分方法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按照因子评分方法对各耕地保护补偿对象进行管理,具体分为基本分和加分项目,其中:基本分100分制,包括一票否决指标、粮食生产保障、土地执法监察、建设管护措施、日常监管落实,根据具体评分细则和工作实施完成质量进行分屏;加分项最多不超过10分,以促进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激发自身活力,加强耕地保护基层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和探索创新。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十条 资金分配与下达

(一)资金申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申报主体,于每年上半年按要求开展年度耕地保护奖励补助资金发放自评工作,按照补偿资金分配挂钩因素,对耕地保护考核、粮食生产保障、造地改田提质、耕地后续管护、土地执法监察等耕地保护相关具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申报,连同开展耕地保护工作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提交至所在镇街道,由镇、街道审定后,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资金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审计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采用听取工作汇报、现场踏勘、查阅台账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结合日常巡查进行审查,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评价审查结果在各镇街道、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形成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方案。

(三)资金下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年度耕地保护奖补偿资金发放方案,提交市政府审定,审定结果通过报纸等进行公开公告。无异议的,市财政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下发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文件,并核拨资金至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按有关规定拨付给相应的村。

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新增耕地后续管护、秸秆综合利用、保护标识维护等与耕地保护工作直接相关的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效益评价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是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年度造地改田任务以及耕地后续管护责任等。享受耕地保护补偿的村应承担本行政区划范围内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确保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对辖区内村级经济组织上报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申报材料做好审核工作,确保真实、准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各类造地改田提质等建设项目实施和耕地后续管控、日常耕地保护等工作做好监督检查,做好评分审核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对粮食生产保障和秸秆综合利用等工作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加大耕地保护对粮食安全基础的夯实作用;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加大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做好资金审计,加强绩效评价工作,相关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与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耕地保护补偿黑名单通报制度,将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违反未定截留、挪用、改变用途等违规违纪行为,将耕地保护补偿对象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全额扣发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我市2019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标准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如与上级政策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表1 耕地保护补偿挂钩因子评分表

表2 村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申报表

表3 镇(街道)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申报汇总表


征集结果公示


对《平湖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平湖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已于202062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审计局书面征求意见202072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限

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13日。

四、意见采纳情况

收到6条意见(其中市财政局4条,市农业农村局2条),均采纳。

(一)市财政局意见:

1.原征求意见稿中列明的“多元化补偿”是否和“激励性补偿”一起统筹支出500万元需要进一步明确。

采纳措施:已取消单独的“多元化补偿”项目,原该项目下的奖励对象已合并至“激励性补偿”中,并已明确激励性补偿的具体金额。

2.2019年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按照该办法实行应在文件中明确。

采纳措施:已在文件中明确“我市2019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标准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3.根据文件施行年限,考虑五年内到省、市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可能发生变化,应在文件中表明标准变化以上级文件为准,防止因上级政策变化导致该文件施行有异议。

采纳措施:已在文件中明确“本实施办法如与上级政策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4.原征求意见中部分地方出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因社区也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故表述不当。

采纳措施:文件中已全部取消“社区”的表述,全部修改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二)市农业农村局意见:

1.我市新出台的一轮强村富民工程政策(2020-2022)中,已经没有制定市相对薄弱村,因此文件中提到的经济薄弱村,其确定应列明以上级文件确定为准。

采纳措施:已在文件中明确“经济薄弱村确定以上级发文为准。”

2.原我市对大小麦秸秆机械化还田翻耕作业的补助资金支出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中,新的文件中应该将秸秆综合利用在考核挂钩因子中明确,确保该项资金支出有依据。

采纳措施:已在考核挂钩因子中单列“秸秆利用”项,其中扣减内容为“对农户故意露天焚烧秸秆监管不力或处置不及时,被上级通报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7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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