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公布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湖市 发布时间: 2020-07-23 12:31 浏览次数:

浙文旅产〔2020〕17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浙文旅产〔2020〕2号)要求,在各地积极申报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评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商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研究,确定温州市等5个设区市、余杭区等18个县(市、区)为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现予以公布。

各有关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认真落实试点工作方案,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附件: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名单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名单

一、设区市

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衢州市

二、县(市、区)

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温州市瓯海区、平阳县、嘉善县、桐乡市、长兴县、安吉县、德清县、诸暨市、义乌市、东阳市、临海市、仙居县、开化县、丽水市莲都区、松阳县、舟山市普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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