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0-0948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6-30

《平湖市支持企业安全发展的政策意见》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基本情况

(一)必要性。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持续发展和有效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也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的重要措施,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底线、红线、生命线。受国际、国内形势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市大部分企业生产受到用工困难、运输不畅、资金短缺等问题困扰,安全风险有所上升。为保障企业安全发展,迫切需要一个符合我市实际的支持政策。

(二)可行性。一是政策需要持续。《平湖市支持企业安全发展的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智慧用电、安责险、社会化服务等内容均为《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专业化信息化社会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平政办发〔2017〕62号)相关内容的延续和深化,相关政策自2017年起实行有效期已到,需要明确继续延续。二是资金有保障。《意见》草拟完成后,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对接,初步形成了相关资金在工发资金中列支的统一意见。三是深入征求意见。《意见》已先后征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镇街道、社会大众意见。四是学习先进经验。深入学习借鉴嘉善等周边县市相关经验、办法。

(三)基本情况。《意见》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提升职工安全技能、提高安全生产服务水平、改进安全生产监管服务4个方面,针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职工安全技能培训、专业人才培养、安责险推广、智慧用电推广、智慧消防推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提出了15项支持政策,对支持的内容、范围和额度进行了明确。

《意见》扶持的对象为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及安全生产相关从业人员。相关企业及个人经专项资金一票否决制部门联审通过后方可享受奖励政策。当年度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或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3人以上涉险的事故、各级一级响应期间发生的事故)的企业、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享受扶持政策。


二、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一)文件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浙江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号)、《嘉兴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16〕49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专业化信息化社会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平政办发〔2017〕62号)等。

(二)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意见》第4条有关职工培训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意见》第7条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容,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第二十九条。《意见》第13条有关强化安全生产结果运用的内容,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第二十九条。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因为该文件需与《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专业化信息化社会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平政办发〔2017〕62号)相衔接(《若干意见》施行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故文件的施行日期是2020年1月1日。

因为安全生产形势及要求不断变化的原因,该文件属于阶段性工作,载明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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