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0-096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7-03
《平湖市违法建筑督促拆除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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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违法建筑处置开展的督促拆除措施进行细化和明确。实行违法建筑督促拆除的目的,一是形成“高压”态势。形成常态化督查机制,倒逼相关部门按时间节点,及早拆除违法建筑,对前期拆违成果进行回头看,坚决防止违建反弹。二是形成“公平”氛围。坚决拆除违法建筑,一户不留,打消违建户观望、推延念头,形成公平公正,依法依规拆违的浓厚氛围。三是形成“担当”意识。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单位)的责任意识,主动担当、凝心聚力,确保拆违工作有序推进,全面巩固“无违建市”创建成果。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平湖市行政区域范围、在国有土地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新建、翻建、改建、扩建,并逾期拒不履行违法建筑处置决定的情形。 (二)督促拆除措施: 对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土地、在建工程,对单位或个人申请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对附有违法建筑并拒不拆除整改到位的房屋,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法建筑及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土地、在建工程,综合执法局、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涉违不动产信息告知金融部门。 (三)职责分工 各镇街道是本区域违建督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区域内违建督拆工作的实施。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分工要求做好违法建筑相关信息报送、跟踪、审核、反馈等工作。按照各自职能,负责采取相应督拆措施、落实违法建筑督拆工作。 (四)工作程序 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处置的流程,《采取相关督拆措施的函》具体流转的程序。 (五)工作要求 明确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在组织、职责、协同联动等责任内容。 三、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8月3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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