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对公交企业的成本规制,建立规范的成本测算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偿机制,激励公交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保持公交行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17〕4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文件制定依据有《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17〕42号)等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成本规制范围及方法、附则三个部分。

(一)明确公交成本规制范围及方法。公交企业的规制总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等构成,即:公交企业运营总成本=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规制总成本等于通过一定的方法测算规定成本范围的年各项规制成本之和,根据年实际运营总里程可折算为单公里运营成本即成本规制单价,成本规制单价=∑年各项指标规制成本之和/年实际运营总里程。

(二)明确直接运营成本的组成。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运营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驾驶员薪酬、能耗费用、折旧费用、保险费用、修理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成本。

(三)明确期间费用的组成。期间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运营生产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四)明确税金及附加的组成。税金及附加是指公交企业为公交运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船使用费、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五)明确氢能源公交线路和车辆成本单独核算。氢能源公交线路和车辆的成本规制单价实行单独核算,对公交企业因执行政府性指令购置氢能源公交车而增加的费用,由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局出台相应的融资贴息政策。


四、适用范围及标准

《办法》适用于纳入平湖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范畴的相关经营活动。


五、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1年1月6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2月6日。


六、术语解释

公交成本规制,是指对平湖市范围内公交运营企业所产生的运营成本进行合理界定,客观测算、审核和评价公交企业经营状况,并以此确定购买公共交通服务资金的管理过程。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0573-851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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