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73124419/2021-1927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曹街〔2021〕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99C-2021-0002
- 发布机构:
- 曹桥街道
- 有效性:
- 废止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成文日期:
- 2021-01-28
平湖市曹桥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曹桥街道关于高质量推进新型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意见(2020-2022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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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街道机关、各部门、所属(市属)单位: 现将《曹桥街道关于高质量推进新型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意见(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曹桥街道办事处 2021年1月28日
曹桥街道关于高质量推进新型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意见(2020-2022年)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平湖市高质量推进新型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意见》(平政发〔2020〕2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业发展平台 (一)加快农业园区建设 1.通过市级认定的“农创园”,达到平政发〔2020〕26 号文件补助标准的,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街道按市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 (二)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2.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对列入省级以上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的项目,实际工程费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街道配套补助至100%。对列入市级农田建设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计划的项目,实际工程费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街道配套补助至100%。 3.积极推进农田面源污染控制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建设,市财政对列入市级建设计划的项目,实际工程费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街道配套补助至100%。 二、推进三产融合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 (一)稳定粮食基础产业 4.对建设集种植、烘干、加工、销售为一体的水稻全产业链项目,达到平政发〔2020〕26号文件补助标准的,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街道按市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 5.对于城镇规划区内的,短期内有用地可能的地块,给予涉及村经济合作社种植水稻每年每亩100元。 (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6.对符合省定标准规格的新建8米单体钢架大棚、连栋钢结构大棚、玻璃温室等农业设施以及新建或改建周年化智能温控菇棚,达到平政发〔2020〕26号文件补助标准的,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街道按市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 7.大力发展稻渔综合种养,新增连片面积30亩以上,符合平政发〔2020〕26号文件补助标准的,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街道按市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 8.支持现有规模基地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和其它新发展特色产业项目建设,支持“美丽农场建设”,符合平政发〔2020〕26号文件补助标准的,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街道按市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 (三)支持一二三产融合项目建设 9.对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产业发展导向,项目用地合法合规,具有一定规模,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的融合型农业项目,经市主管部门评审立项,通过验收符合平政发〔2020〕26号文件补助标准的,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街道按市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 (四)推动农业绿色发展 10.规模经营主体当年度水稻种植面积500亩以上并开展紫云英、黑麦草等种植示范的,符合平政发〔2020〕26号文件补助标准的,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街道按市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 11.对新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采用“三池两坝”、种养结合生态消纳两种处理模式的,验收合格,按养殖净面积分别给予2400元/亩、1200元/亩的以奖代补,但最高补助额度不得超过第三方审计核定的价格。补助分三年下达,其中第一年60%,第二年30%,第三年10%。对通过验收的省级、国家级(部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街道按市奖励标准的50%给予配套奖励。 12.对种植经济作物利用本街道蘑菇废料1万平方尺以上的,街道给予300元/万平方尺的补助。 (五)鼓励创建农业品牌 13.获得“金平湖”品牌授权产品(已授权的通过复审)、授权系列产品和授权“金平湖”品牌示范基地的,符合平政发〔2020〕26号文件补助标准的,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街道按市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 14.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绿色食品产品申报系列产品的(包括续展重新获得认证的)、制定并通过审定达到市级、省级农业地方标准、积极组织标准化生产的,符合平政发〔2020〕26号文件补助标准的,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街道按市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 15.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名牌农产品的以及新通过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或国家级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认定的,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街道按市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 16.获得省部级农(森)博会金奖、嘉兴市级农展会金奖和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优质稻米评选优质奖以上的,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街道按市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 三、发展数字农业,提升农业科技化水平 (一)培育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示范基地 17.对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智能感知、智能分析、智能控制、远程监控等技术与装备在种植、养殖和设施园艺上的集成应用,发展智能“车间农业”、“数字工厂”,推进种植、养殖业生产经营智能化管理的,符合平政发〔2020〕26号文件补助标准的,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街道按市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获省级认定的机器换人示范基地,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街道按市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 (二)支持产学研合作 18.与高等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等试验示范,达到预期目标任务并符合平政发〔2020〕26号文件补助标准的,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街道按市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 四、培育新型农业主体,提升农业经营水平 (一)培育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19.对新认定的平湖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分别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和新认定的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街道按市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奖励。 20.农业龙头企业带动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引进加工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符合平政发〔2020〕26号文件补助标准的,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街道按市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 21.特色产业农合联实施实体化运作,组建实体运行公司,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活动,符合平政发〔2020〕26号文件补助标准的,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街道按市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 22.对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建的实体运行公司并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活动的,给予房租全额补助,给予公司聘用管理人员薪酬的50%补助。 (二)支持农产品营销 23.对创建产业化联合体,农业龙头企业收购农产品贷款,符合平政发〔2020〕26号文件补助标准的,在享受市级贴息的基础上街道按市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贴息。对实施订单农业、收购本地农产品的主体,符合平政发〔2020〕26号文件补助标准的,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街道按市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以上两项政策不重复补助。 24.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参加街道统一组织的平湖市内农产品展销会,给予300元每天的补助;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境外、国内、省内农产品展销会以及展会期间的宣传广告,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街道按市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 25.鼓励农产品线上销售,通过线上平台销售本地农产品的企业和个人,符合平政发〔2020〕26号文件补助标准的,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街道按市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 五、拓宽经营性收入渠道,推进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 (一)推进低收入农户产业增收 26.对低收入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租赁土地期限在2年以上的;对从事蔬菜生产1亩以上、水果生产1亩以上的;对在承包地上新建大棚用于开展蔬菜、花卉、瓜果、食用菌等生产的;对低收入农户开设网店的。以上符合平政发〔2020〕26号文件补助标准的,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街道按市级补助标准的1:1给予配套补助,同一地块,就高享受政策。 (二)建立低收入农户帮扶机制 27.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以“订单方式”帮助低收入农户销售农产品的,符合平政发〔2020〕26号文件补助标准的,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街道按市级补助标准的1:1给予配套补助。 六、附则 (一)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按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同一事项市、街道两级补助累计不超过100%;同一事项符合面上多个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二)凡符合街道产业发展规划,对我街道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带动作用的重大农业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农业投资项目,按投资强度、效益率评价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三)凡发生新增违建、违规养殖等与“五水共治”、美丽乡村、小集镇环境综合整治、全域秀美等重要工作要求相违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两次抽检不合格、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主体被列入黑名单的,在本政策意见实施期限内申报财政扶持项目时不予支持。 (四)上述政策奖励起算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五)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原政策意见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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