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65-6/2020-1921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5-25
- 发文字号:
- 平交〔2020〕31号
关于开展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突出问题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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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为切实抓好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扎实推进我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高质量发展,按照《嘉兴市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施方案》(嘉交〔2020〕19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突出问题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浙交发函〔2020〕8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5月20日起,在全市内河辖区开展船舶生活污水污染为重点的突出问题整治“百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推动完善港口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提高船舶生活污水存储设施设备配置合规率及依规使用率,强化内河船舶船员防污染意识,切实提高船舶生活污水上岸处置率。通过强化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收集处置监管,船舶生活污水直排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逐步建立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百日行动”期末力争辖区100-400总吨内河货船生活污水收集装置改造总体完成率达95%;“百日行动”期间辖区内河货船生活污水接收上岸量在96吨以上。 二、主要工作 (一)加快推进本港籍100-400总吨内河货船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各单位按照2020年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计划,加快推进改造工作进度,对适航证书到期的应装但未装生活污水装置的船舶,暂停营运检验,待安装完成后,一并实施营运检验,力争在第三季度完成改造任务。船检部门结合船舶营运检验和年度检验,加大对已安装生活污水装置船舶使用情况的复核检验,确保本港籍内河营运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满足相关规范要求。2020年8月1日之后,对按要求应装但未装生活污水装置的100-400总吨内河货船,限制进入重点水域航行。 (二)开展船舶生活污水存储与送岸情况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期间,将船舶生活污水存储与送岸情况列入船舶安全检查或现场监督的必查项目;全市内河辖区船舶防污染登轮检查量不低于240艘次,对到港运输船舶(单船数)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附件1)。具体检查内容及相关要求如下: 1.船舶生活污水存储或处理装置配备情况。 (1)400总吨以上的内河船舶和核定载运15人及以上的内河船舶,未按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配备生活污水存储或处理装置的,对船舶生活污水处置情况开展调查;发现违法排放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后准予出港。检查港确实不具备纠正条件的,原则上可限期30天内纠正,其中江浙沪鲁籍的船舶不得晚于6月30日,其他省份船舶不得晚于9月30日。船舶整改期间,应采用简易马桶等临时替代措施收集生活污水,交岸处置。整改期间依然违法排放生活污水的依法从重处罚,逾期未改造的船舶,码头不得安排靠泊和装卸作业。 (2)100-400总吨的内河货船(不产生生活污水的除外),已安装船舶生活污水存储装置的,应检查生活污水收集、处置设施是否正常使用,如发现缺陷应要求开航前纠正;检查港确实不具备纠正条件的,原则上可限期30天内纠正。对未安装船舶生活污水存储装置的,嘉兴籍的船舶应要求于9月30日前完成安装,外省(外市)籍的船舶应按船籍港所在地要求完成安装;在完成安装前,应采用马桶等简易的或可移动的生活污水存储设施,临时收存生活污水,并送交岸上处理。发现船舶违法排放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2.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使用情况。加强生活污水达标排放指标检测,船上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存在未通电、管路未连接等明显未使用迹象,或存在故障实际未使用、无法使用的,应当责令在离港前纠正,并调查生活污水实际处置去向,对存在违法排放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船方认为无法纠正的,应提交不再使用处理装置的书面承诺,并对设备及通往舷外排出口的管路阀门进行铅封或盲断处理。 3.船舶生活污水存储装置使用情况。检查船舶生活污水收集装置是否正常使用,核实生活污水去向;对船舶生活污水存储装置容量不满足生活污水临时存储需要、未按规定收集存储生活污水,或者设有直排生活污水管路的,依法实施调查,存在非法排放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个月以上无送交生活污水记录的,即被定义为船舶污染物去向不明,须进一步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必要时依法实施安检滞留。 4.船员防污设施操作能力及文书记录合规性。对安装并正常使用生活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的船舶,要核查船员实际操作能力,船员操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水路运输经营者加强船员培训。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或证书过期,以及未按规定记录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船员,以及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责任船员,严格实施违法记分。 (三)开展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情况专项检查。“百日行动”期间,对辖区内的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等,全覆盖实施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情况专项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及相关要求如下: 1.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配备情况。港口码头企业未按要求配备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或设施配备不足,且未有效委托第三方接收单位、不在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接收范围内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收集设施挪作他用的,责令整改。 2.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情况。港口码头企业、水上服务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接收单位拒不接收靠泊作业船舶生活污水的,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接收船舶生活污水收取费用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信息公开情况。港口码头企业应设置防污染能力接收告知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船舶生活污水接收的,承担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可接收的污染物类型、接收用泊位地址和数量、接收形式(固定设施/移动接收船)、工作时间等信息。 (四)开展电子单证应用推广。在嘉兴内河辖区开展船舶水污染物电子接收单证应用推广,指导督促船方注册应用“e航运”APP,污染物接收时船方与接收方通过“e航运”手机端扫码交接确认,相关电子记录与对应的防污染文书记录效力等同,但应按要求保存两年。要求5月底前完成接收设施信息录入工作,力争到7月底,全市内河辖区电子接收单证应用率超过50%。 三、进度安排 本次“百日行动”自5月20日开始至8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5月20日-5月31日):细化分解方案内容,按职责抓好分工,开展动员部署;通过网站、微信等媒体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8月10日):加大现场执法力度,集中力量攻坚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加大督促整改和推进力度,形成闭环管理,对账销号。 (三)总结评估阶段(8月11日-8月31日):跟踪评估整治行动的成效,坚持问题整治与健全机制相结合,推动建立完善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务必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克服当前机构改革,人员调度频繁等困难,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更务实的举措、更严格的监管,切实压紧压实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的主体责任。交通运输局成立“百日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行动的部署、组织、协调等工作,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市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运安科,负责收集上报“百日行动”各项工作。 (二)加强现场监管。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期间,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海事通”移动执法终端等信息化监管优势,船舶安全检查和现场监督情况以《部海事局协调平台》统计数据为准,应确保检查人员100%应用并及时录入检查情况;要及时录入更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做好处罚结果公开,并加大整改跟踪力度,强化闭环管理。要加大对辖区内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上服务区、锚泊区等船舶集中停泊水域的现场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收集并送交船舶生活污水、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以及接收单证涉嫌造假的船舶,在海事通APP内加以标注,结合船舶进出港报告实施惩戒措施。 (三)加强正面宣传。各单位要利用告船员书、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强化船舶主要水污染物免费接收等政策宣传,引导船舶船员主动将污染物送交岸上收置,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船舶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要建立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台账,定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及时统计工作数据,及时将本地整治工作信息汇总后 报送局联络员。整治期间,“百日行动”进展情况实行“一周一报告、一月一通报”,要求各单位于每周五中午12时前上报“百日行动进展情况周报表”(见附件2),并于每月23日前,报送当月行动进展情况及检查情况报表(见附件3)。 附件:1.“百日行动”重点指标分解表 2.“百日行动”进展情况周报表 3. 检查情况报表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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