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0-1921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12-31

《平湖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实施,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各主体合法权益,制定《平湖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浙江省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390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借鉴德清县试点成功经验。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方案共包括五个章节。

第一章明确指导思想是探索建立“同地同权、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第二章明确工作目标是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有效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村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心,促进农村土地布局优化、多规融合、节约集约利用,夯实农村土地基层管理基础,推动建立符合平湖实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标体系。

第三章明确入市范围、依据、方法、程序、收益分配及调节、评估方法以及转让和抵押的相关程序。

即在平湖市域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形式交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经营性项目)出让方式,最高年限按工业、仓储用地不超过50年、商服、旅游等用地不超过40年。入市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形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并依照规定缴纳调节金。评估方法根据同权同价原则,可选取国有建设用地案例作参考。明确了转让、抵押需办理的程序和注销抵押登记的条件。

第四章明确了实施步骤,共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五章明确了保障措施,成立平湖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三级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四、适用范围及标准

在平湖市域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为工业、仓储、商服、旅游,不包括住宅用地和农村宅基地。


五、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的出台日期是2020年12月31日,因公布后不立即实施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故施行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六、术语释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工业、仓储、商服、旅游等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住宅用地和农村宅基地。

调节金:相关集体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出让或者是出租土地使用权时需要缴纳的金额。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573-85825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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