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新仓镇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时间: 2021-01-06 13:12
  • 信息来源: 新仓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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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仓分中心(简称交易中心新仓分中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 2018年第16号令)、《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平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55号令)、《平湖市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9〕60 号)、《平湖市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平公管办〔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新仓人民政府社会事务管理办,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电话方式反馈:0573- 85625513,联系人:金晶;

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14日。

 

 

新仓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4日

 

 

 

 

 

 

 

 

新仓镇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仓分中心(简称交易中心新仓分中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 2018年第16号令)、《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平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55号令)、《平湖市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960 )、《平湖市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平公管办〔20201)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单位)、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各行政村、社区使用财政、国有、集体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包括总承包、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镇工程项目及其相关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分级管理。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 2018年第16号令)执行。

(一)符合以下标准的项目必须进入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

3代建、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以上的、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符合以下标准的项目必须进入交易中心新仓分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1、镇级(村、社区)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3代建、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

(三)镇级(村、社区)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和代建、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采用简易方式(入围、询价、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经集体决策确定交易对象。

(四)严格控制施工入围标,除日常维护、工期不确定、应急等工程外,原则上能进行项目招标的尽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交易对象。

(五)由镇招标投标平台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有特殊需

要也可申请进入市平台招标。

第四条  各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分拆、肢解,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镇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项目招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项目招投标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由招标人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资质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一)施工类项目实施招标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或涉及上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取得发改部门批复文件。特殊情况必须经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必须取得镇立项材料。

2、具备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20万元的项目,视技术难度允许单列清单或提供简易图纸);

3、具备工程造价预算书;

4、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其它项目招标的具体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招标方式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对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的,须符合相关规定并由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标单位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投标人从网上获取招标文件,一律取消现场报名。

第十条  施工招标中要严格控制预留金以暂估价、暂列金、甲供材料进入报价。部分特殊材料、设备等确需以暂估价、暂列金进入报价的,其总额不得超过招标估算价的10%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研究确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最高限价,确定投标保证金,提出招标申请,招投标领导机构进行审核。

(二)年度入围等特殊招标文件,建议招标人组织相关部门会审。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及缴纳投标保证金。

(五)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六)受理密封报送的投标书。

(七)组织开标(从招标公告发布到开标截止期不少于7日)、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形成书面评标报告。

(八)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九)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廉政协议书等。

第十二条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延长报名时间,仍少于3个的,应当分析原因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招标后报名人数或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视情况继续开标,或由招标人提出不公开招标申请,报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自行委托。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具备承担投标项目的能力。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须装订成册,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及法人代表签署后密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开标地点。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销、否认或自行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否则以投标违约处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单位应按招标人指定的方式和时间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价的2%。中标单位凭与招标人签订的有效合同无息退还。

第十七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与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九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主要内容。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参加开标,并确认开标结果。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一般由平湖市评标专家库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招标人一般不派代表参加评标,确需参加的,只能派1名代表参加,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一)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应在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构成不适当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要求招标人纠正。

(二)招标限额以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其评标专家应从平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原则上为3人以上单数。

(三)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到场的,应当通过系统进行补抽。距评标时间不足半小时或评标开始后需要补抽专家的,招标人可在应急评标专家库内进行随机抽取。应急评标专家库我镇参照《平湖市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平公管办〔2020〕1号)组建。

(四)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的,评标专家可在所有专业中随机抽取。如果库中专家数量不能满足抽取需要,可变更专业,选择其他相近的专业中补充抽取。因特殊情况无法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经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以从直接确定的人员名单中按1:3的比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五)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  评标办法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复杂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分分值由技术标(包括信誉部分)、商务标组成,分值权重(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工程类项目技术标0%10%,商务标90%——100%;货物设备和服务类项目技术标0%-40%,商务标60%-100%设计类项目分值权重按照平建〔201556号文件执行)。

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内容,综合考虑技术、价格、业绩、服务等因素,选择具体评标办法。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涉及项目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或其他评标法的,需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的约定和评标办法,对各投标文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评标,推荐1-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并按得分高低排序,评标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如有保留意见可在评标报告中阐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并报招投标领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报价的,可以对相应投标人进行询标,投标人就询标的问题作出澄清或解释。特别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然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询标情况确认其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或弄虚作假。如果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出无效标或者不利于投标人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投标承诺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必须向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核备手续。如发现有显失公正的确定中标人,招投标领导小组应责令招标人改正或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  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在该项目招标信息发布的所有网站上同时进行公示。对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发出中标通知书,据此办理后续建设程序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合同的,以投标违约处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并赔偿招标人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按要求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二十九条  招标单位人员和各单位平台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镇政府及所属部门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如上级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调整,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征集结果公示



2021年1月4日-2021年1月14日,我单位将《新仓镇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平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新仓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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