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1-2023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9-28

《平湖市属国有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2020年12月3日国务院国资委召开了“内部审计监督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专题工作会议,就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文件提出明确要求。

(二)2021年5月,嘉兴市正式出台《嘉兴市市属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嘉政发〔2021〕11号)。应嘉兴市国资委要求,各县市区需结合实际出台《实施办法》,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

5、《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37号令)

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20号)

7、嘉兴市政府《嘉兴市市属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嘉政发〔2021〕11号)


三、起草过程

文件2021年4月开始由市财政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向市府办报请立项通过后牵头起草工作。

2021年5月6日-5月8日,面向各市属国有公司征求意见,无异议。

2021年5月27日-6月4日将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0条。

2021年6月8日由市财政局法规科合法性审查,没有意见。

2021年6月29日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或以市府办名义发文)。

2021年8月10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1年9月22日经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七章55 条,为新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办法制定的目的和责任追究工作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对集团管控、风险管理、投资并购、固定资产投资等11个方面75种违规情形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对损失类型、损失标准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责任认定,将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和集体责任,并对不同类型责任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对处理方式、方法以及容错免责等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工作职责,对市财政局和市属公司在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进行明确。

第七章附则,包括市属公司细则及镇街道制定要求,办法实施时间。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1.适用范围: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管理级次视作一级公司的国有公司(以下统称“市属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子公司”),市属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统称为公司。

2.适用标准:是指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等,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1年9月28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11月1日。


七、术语释义

市属公司:市财政局直接出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省市地方性法规、国资监管规定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国企负责人薪酬组成部分之一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573-8502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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