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1-2031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10-27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1〕79号

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文华苑北侧地块】

  • 发布时间: 2021-10-27 15:27
  • 信息来源: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浏览次数:

因基础设施改造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等相关规定,《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华苑北侧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平政发〔2021〕78号)决定征收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华苑北侧地块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松枫新村西侧、九龙花苑西侧,南至北城河、文华苑北侧,西至新华北路,北至松枫新村北区南侧(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

平湖市文华苑北侧地块房屋征收部门为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部门

平湖市文华苑北侧地块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为平湖市当湖街道事业综合服务中心。

四、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五、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搬迁期限:自签约之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华苑北侧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平湖市文华苑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平湖市文华苑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 偿 方 案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平政发〔2021〕25号)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中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等5个地块征收范围的通知》(平政发〔2021〕37 号),我市将对平湖市文华苑北侧地块实施征收,现结合征收地块调查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基础设施改造。

二、征收范围

东至松枫新村西侧、九龙花苑西侧,南至北城河、文华苑北侧,西至新华北路,北至松枫新村北区南侧(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平湖市2021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

四、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搬迁期限:自签约之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

五、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六、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价值及安置用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

(一)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按《平湖市2021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执行。

(二)签约奖励

住宅或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按每户3万元给予奖励。

(三)搬迁奖励

1.住宅房屋

(1)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腾房移交的,按每户7万元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奖励。

(2)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结束后10日内腾房移交的,按每户7万元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的80%给予奖励。

(3)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结束后20日(超过10日)内腾房移交的,按每户7万元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的60%给予奖励。

(4)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结束后30日(超过20日)内腾房移交的,按每户7万元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的40%给予奖励。

(5)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结束后30日内未腾房移交的,无搬迁奖励。

2.非住宅房屋

(1)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腾房移交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的3%给予奖励,不足7万元的按7万元计算。

(2)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结束后10日内腾房移交的,按规定搬迁奖励的80%给予奖励。

(3)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结束后20日(超过10日)内腾房移交的,按规定搬迁奖励的60%给予奖励。

(4)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结束后30日(超过20日)内腾房移交的,按规定搬迁奖励的40%给予奖励。

(5)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结束后30日内未腾房移交的,无搬迁奖励。

八、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优惠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的30%给予奖励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补助。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1.普通住宅房屋优惠计价建筑面积标准: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20(含)平方米以下的优惠计价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60平方米;20平方米以上至40(含)平方米的优惠计价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80平方米;40平方米以上至80(含)平方米的优惠计价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100平方米;80平方米以上至100(含)平方米的优惠计价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120平方米;超过100平方米的优惠计价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0%。

2.被征收普通住宅房屋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标准:

40(含)平方米以下的,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约88平方米;40平方米以上至60(含)平方米的,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约108平方米;60平方米以上至80(含)平方米的,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约118平方米;8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约126平方米,其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该地块最大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的,可选择不超过优惠计价建筑面积再加20平方米以内按评估价格结算的安置房。

3.原以农村宅基地批复建设的房屋优惠计价建筑面积标准:

(1)被征收房屋为二层及以下的,优惠计价建筑面积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加房屋审批宅基地面积计算;优惠计价建筑面积标准少于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计算。

(2)被征收房屋为三层的,优惠计价建筑面积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加房屋审批宅基地面积40%计算。

(3)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200(含)平方米以下的每户12万元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200平方米至300(含)平方米的每户10万元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8万元给予奖励。

4.选择不同小区安置用房价格结算:

(1)安置用房选择湖景花苑西地块、名瑞华府的,优惠计价面积标准内的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优惠10%结算;超过优惠计价面积标准的部分按评估价格结算。

(2)安置用房选择阳光嘉苑、西林寺新村(零星余房)的,优惠计价面积标准内的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优惠10%再加每套15万元奖励结算;超过优惠计价面积标准的部分按评估价格结算。

(3)安置用房选择东方绿洲一期的,优惠计价面积标准内的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优惠12%再加每套15万元奖励结算;超过优惠计价面积标准的部分按评估价格结算。

(4)安置用房选择怡水嘉苑的、三港嘉苑的,优惠计价面积标准内的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优惠17%再加每套15万元奖励结算;超过优惠计价面积标准的部分按评估价格结算。

(5)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签约腾空且选择湖景花苑西地块及阳光嘉苑、西林寺新村(零星余房)住宅安置用房的,再给予优惠计价面积标准内的建筑面积部分每平方米补助300元;选择名瑞华府住宅安置用房的,再给予优惠计价面积标准内的建筑面积部分每平方米补助500元;选择东方绿洲一期住宅安置用房的,再给予优惠计价面积标准内的建筑面积部分每平方米补助500元;选择怡水嘉苑住宅安置用房的,再给予优惠计价面积标准内的建筑面积部分每平方米补助600元;选择三港嘉苑住宅安置用房的,再给予优惠计价面积标准内的建筑面积部分每平方米补助700元;其中选择东方绿洲一期、怡水嘉苑、三港嘉苑不超过88平方米户型的,在上述基础上再给予优惠计价面积标准内的建筑面积部分每平方米补助800元。

(6)被征收人选择高层安置房底层的,再给予每平方米评估价格5%的优惠;被征收人选择高层安置房顶层的,再给予每平方米评估价格10%的优惠;被征收人选择多层安置房顶层的,再给予每平方米评估价格15%的优惠。

(7)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差额部分按选择货币政策补偿。

(8)选择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小于优惠计价建筑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优惠计价建筑面积的优惠价值按被征收人所选择的安置房户型优惠标准计算给予补助。

(三)征收国家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

1.承租人及其配偶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按照房改政策办理房改房购房手续,按私房性质予以补偿。

2.承租人及其配偶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由公房管理部门清理腾退。规定时间内腾退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奖励。 

(四)被征收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屋的按有关规定处置

(五)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照顾标准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被征收人家庭<含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的房产面积<以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不足45平方米;低收入标准按照《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9〕77号)规定执行)家庭的,按45平方米予以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为准),但优惠计价面积标准仍按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分档计算。

九、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优惠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的30%给予奖励,并一次性补贴3万元。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安置用房与被征收房屋同等面积部分按评估价优惠5%结算,安置用房因设计结构且不可分割的原因,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评估价优惠3%结算。

十、产权调换安置用房房源、定位办法、交房期限

(一)住宅安置用房房源

1.东方绿洲(一期现房):户型建筑面积约61平方米、108平方米,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部门核准的面积为准。

2.怡水嘉苑(现房):户型建筑面积约81平方米、97平方米、118平方米,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部门核准的面积为准。

3.三港嘉苑(现房):户型建筑面积约62平方米、101平方米、126平方米,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部门核准的面积为准。

4.名瑞华府(现房):户型建筑面积约 125平方米,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部门核准的面积为准。

5.湖景花苑西地块(期房):户型建筑面积约 85平方米、103平方米,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部门核准的面积为准。计划交房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

6.阳光嘉苑、西林寺新村(零星余房现房),安置房源具体情况详见现场公示。

(二)商业用房安置房源

1.松枫台商城内街(现房余房)。

2.怡水嘉苑外街(现房余房)。

3.湖景花苑西地块外街(期房)。计划交房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

(三)安置房源在现场办公点公布,均采用公开抽签方式定位

十一、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平政发(2021)79号(A4)【文华苑北侧地块房屋征收公告】.pdf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