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平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 发布时间: 2021-11-16 17:21
  •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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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公款存放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2016年4月平湖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平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平政办发〔2016〕20号),对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提高资金效益起了积极作用,由于原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已经相关机关依法修改,现有部分内容与新施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存在一定的差异,故平湖市财政局起草了《平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平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以广泛征求意见。

公示期: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25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反馈至平湖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电话:0573-85620974,传真:0573-85127151,邮箱:wangxiaolan@pinghu.gov.cn,联系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望湖路318号,邮编:314200。

附件:《平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平湖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6日


平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规范公款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3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市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市级预算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开设账户的,按照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应缴财政款转为定期存款。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

(一)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200万元的。月资金支出流量较大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经科学测算后,报市财政部门核准,闲置资金量适当放宽至一定额度,最高上限500万元;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五)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开展招标,并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部分具备招标能力的单位,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可自行按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内容、代理权限和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委托代理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代理费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除代理费用外,不得以保证金、招标文件费用、中标服务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挂钩。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现金流量预测机制,结合本单位现金收支特点,滚动测算未来一定期间的现金流量,并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应统一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包括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专家评审、发布中标结果等。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应在“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管部门或单位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招标文件相关利率及计结息要求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定期存款招投标,按季度并于季度内第3个月份实施,需要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的单位,应于招标需求通知发出后20日内将需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数和起存日上报至市财政局,并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招投标的起点金额为200万元,并按10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五条  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平湖市中心城区设有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没有单位存款业务的机构除外);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人民银行平湖市支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及以上,银保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3级及以上。若在平湖市中心城区设立分支机构未满1年或未获得评级的,可参照上级行相应综合评价及监管评级。不纳入监管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第十六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由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可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的利率水平、经营状况、经济贡献度和服务水平等。利率水平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经济贡献度指标应能反映银行对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贡献情况。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平湖支行和平湖银保监组另行联合制定《招投标存款评分指标与评分规则》。

第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综合评分从高到低和资金数量分类分段确定中标银行,并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具体标段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提前支取方案等事项,禁止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市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市财政局进行通报,2年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第二十条  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工作,应确保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发标主体确认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对中标银行、存款期限、中标利率、综合得分排名情况、中标金额或中标资金分配方案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二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定期存单。

第二十四条  自行实施招投标存放定期存款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制定部门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到期后操作管理办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市财政局统一招投标存放的定期存款,到期后,一律不得续存原中标银行,应通过自行实施招投标或继续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市财政局统一招投标方式重新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

第二十五条  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等级、监管部门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存续期内,发现公款竞争性存放存在非主观原因引起的评分错误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于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收回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下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对下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存款银行应加强对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的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平湖支行、平湖银保监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应制定完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加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局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各类审计和专项检查,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检查。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平湖支行、平湖银保监组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对资金存放银行运营风险的监管,并协助提供公款竞争性存放涉及的指标口径、内容和数据等。

第三十条  各监管部门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公款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下,有关银行应配合提供受检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及银行账户的资金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三十一条  各监管部门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对应追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市级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三)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市级主管部门下属企业的公款存放管理参照市属国有公司资金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镇街道自行组织实施招投标的,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各镇街道实际情况,制定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也可按照镇街道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或者内控操作规程将资金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市财政局开展竞争性存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征集结果公示

2021年11月16日至11月25日,我单位将《平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平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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