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816/2021-2044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平湖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11-17
《平湖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
|||||||||||||||||||||||||||||||||||||||||||||||||||||||||||||||||||||||||||||||||||||||||||||||||||||||||||||||||||||||||||||||||||||||||||||||||||||||||||||||||||||||||||||||||||||||||||||||||||||||||||||||||||||||||||||||||||||||
|
|||||||||||||||||||||||||||||||||||||||||||||||||||||||||||||||||||||||||||||||||||||||||||||||||||||||||||||||||||||||||||||||||||||||||||||||||||||||||||||||||||||||||||||||||||||||||||||||||||||||||||||||||||||||||||||||||||||||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工作部署的要求,通过对平湖市财政局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文件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要求 三、起草过程 陈述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该清理工作由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文件2021年8月开始牵头组织清理工作,先行组织财政局起草或主办起草的市政府、市府办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再行组织财政局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协调各科室按业务职能范围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2021年9月25日,收到相关科室清理表格九份,经审核修改后,并意见统一一致后,经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和各分管领导签字。 2021年9月29日-2021年10月14日,在平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按规定将“关于公开征求《平湖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于9月29日起公布于政务网站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征求意见网址 /view/art/2021/9/29/art_1229446542_34093.html。 10月20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提出异议。 11月16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一致通过,无异议。11月18日由财政局领导签发。 11月17日递交司法局审查备案。 四、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文件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要求,平湖市财政局对2021年6月30日前制定的4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1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25件规范性文件确认废止,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1件规范性文件需修改,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特别是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内容; 2.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增加其义务等; 3.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代替; 4.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5.议事协调机构、政府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作为对外行政管理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2.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四)其他依法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通知公布次日起施行。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八、术语释义 本通知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财政局依据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作为财政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财政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中仅采用“因素法”分配且下达给各镇(街道)的文件; (三)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 (四)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五)研究、布置具体工作的文件,包括会议通知、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的文件、商洽性工作函及会议讲话材料等; (六)经政府采购程序后公布的采购结果文件; (七)指导性质的文件; (八)单纯转发的文件;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十)涉密的文件; (十一)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0573-85620822 平湖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7 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