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我市部分被征地农民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时间: 2021-02-19 08:52
  • 信息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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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我市2020年12月15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我局起草了《关于明确我市部分被征地农民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63636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21日17:30。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19日



关于明确我市部分被征地农民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现就我市2020年12月15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参保老人”)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参保老人”在办妥基本生活保障手续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依照本通知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被征地参保老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按月接续缴费,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下列情形办理待遇申请手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不满十五年的,向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领取过渡期专项补助资格确认。

三、“被征地参保老人”符合下列情形时,领取过渡期专项补助: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合计满十五年,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五年的;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合计满十五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未满五年,但按要求完成一次性缴纳衔接费用(以下简称“衔接费”)的;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合计不满十五年的,按月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结束后,符合本条第1、2项情形的。

四、确认符合过渡期专项补助资格的“被征地参保老人”,从次月起按月领取补助。补助标准参照本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年同类退休人员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至其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为止,从次月起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如其待遇低于过渡期专项补助待遇的,待遇就高享受。

五、衔接费在办理待遇申领手续时一次性缴纳,存放于财政指定账户,用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延长缴费,不增加缴费年限。

衔接费计算公式为:全省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6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缴月数)×0.6

六、“被征地参保老人”不愿办理过渡期专项补助资格确认或不愿缴纳衔接费的,可在书面申请后,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七、“被征地参保老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计发抚恤金待遇时,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五年或已经缴纳衔接费的,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与享受待遇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八、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参保老人”,在办理提前退休(退职)核准时,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不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经核准后计发待遇时,可以合并计算。

九、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被征地参保老人”原待遇不变。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规定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明确我市部分被征地农民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起草情况说明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基本情况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要求,结合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起草该通知。

二、文件起草程序说明

文件2021年1月开始由市人社部门进行调研论证,2021年2月9日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2021年2月18日,与财政、国土等部门协商一致。2021年2月19日~3月21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文件内容相关意见。

3月30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4月19日经本机关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4月20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

三、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一)文件制定依据: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2〕54号)

(二)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文件规定了待遇衔接和待遇领取的办法。在待遇衔接时,针对部分被征地农民缴费年限不足的情况,按上级要求不再采用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而是通过一次性缴纳延长缴费予以衔接。

四、建议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建议文件出台日期是2021年4月,施行日期是2021年4月,该文件因为依据上级要求需政策调整等原因,自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




征集结果公示


2021年2月19日-2021年3月21日,我单位将《关于明确我市部分被征地农民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平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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