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62816/2021-19434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1-03-15 发文字号: 平财采监〔2021〕11号

平湖市财政局关于2021-2022年度市级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及定点加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3-19 09:23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各定点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我市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2021-2022年度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及定点加油(各镇街道、国有公司可参照执行)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用车定点保险

(一)定点保险供应商

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项目编号:ZZCG2020R-ZJ-001 ”招标结果,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等15家企业(具体名单以“政采云”网上服务市场查询为准)为本期公务用车定点保险供应商(名单见附件1)。

(二)定点保险执行期

本期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执行期自发文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视情况进行续签。

《关于2020年度市级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租赁的通知》(平财采监[2020]4号)定点保险从发文之日起废止。

(三)采购程序

通过财政内网申报计划后在“政采云”平台“网上服务市场”模块中操作。如果汽车采权人与采购使用人不一致的,应通过财政内网申报计划后在“政采云”平台进行合同直录备案。

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

按浙江省财政厅定点招标入围公布的结果执行。可在“政彩云”平台“网上服务市场”模板中查询。

三、履约监管

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供应商的价格、服务、履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定点供应商应按照入围协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投标文件以及采购合同的承诺,提供优质的服务。定点有效期内供应商未履行承诺的,采购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财政局采购监管科。一经查实,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 2021-2022年度平湖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项目入围名单

平湖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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