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41033213/2021-1948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发布单位: 市发改局(市服务业发展局)
成文日期: 2021-03-25 公开分类: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大力实施“筑巢行动”推进平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3-25 15:48 信息来源: 市发改局(市服务业发展局) 浏览次数:

为高质量打造一批聚焦数字经济产业、科技领先行业、优质潜力企业和创新人才项目的专业化产业园区和高标准两创平台,推动平湖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过不断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制定《关于大力实施“筑巢行动”推进平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现自即日起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7个工作日(即3月25日至4月6日)。如有意见建议,可向市发改局(电话85630541)反映。

 

关于大力实施“筑巢行动”推进平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全市“筑巢行动”顺利实施,加快实现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推动平湖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高能级品牌化筑巢

1.对列入市“筑巢行动”计划的新建类制造业园区,按照自持面积比例,通过嘉兴市“三星级”园区认定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四星级”、“五星级”园区认定的,给予最高600万元、1000万元奖励。自持比例小于50%的不予奖励。

2.对列入市“筑巢行动”计划的新建类服务业楼宇平台,首次获得嘉兴市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楼宇的,给予楼宇经营单位最高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3.对列入市“筑巢行动”计划的新建类孵化器平台,新认定为国家、省、嘉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100万元奖励。

二、鼓励高标准、规模化筑巢

4.对由非本市国资出资建设的,列入市“筑巢行动”计划的新建类制造业园区,利用地下空间建造厂房或停车库,经验收后,补助300/平方米;建设停车楼或屋顶停车场且有合理通道,经验收后,补助200/平方米;建设固定式立体车库,经验收后,按照建设车位数量,每个车位补助2000元。此条款单个园区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5.对由市国资(含村集体入股)出资建设的,列入市“筑巢行动”计划的新建类制造业平台,单个项目容积率在1.5以上,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项目投资主体2年的融资贴息对容积率在2.0以上,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项目投资主体3年以上,不超过5年的融资贴息。

6.国资(含村集体入股)出资建设的,列入市“筑巢行动”计划的新建类服务业楼宇平台,给予投资主体2年融资贴息

贴息标准按当年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计算。

三、鼓励高品质、功能化筑巢

7.对制造业园区引进专业管理服务机构,通过验收后,按照当年产生的管理服务费用的30%,给予园区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

8.对配套建设服务业楼宇社区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的,经认定,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30%、最高50万元的奖励。

9.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和嘉兴市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四、鼓励数字化、特色化筑巢

10.对列入市“筑巢行动”计划的新批准建设的制造业园区,投入运营后三年每年按嘉兴市园区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励:获评A类园区的,当年给予500万元奖励;B类园区的,当年给予200万元奖励。

11.对于以数字经济为主要业态的制造业园区、服务业楼宇和科技孵化器平台,奖励金额按10条规定上浮20%标准执行。

12.支持平台内企业上市工作,园区招引、孵化企业5年内成功上市的,对园区给予最高200元奖励。

五、附则

13.凡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优惠政策期内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14.绩效评价为ABC类及保护期内的企业可享受本政策。

15.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申报单位列入《企业(个人)处罚情况汇总表》中的企业(个人),如违法行为存在情节轻微、非主观恶意等情况的,经市各相关资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否决。

16.同一事项符合我市其他奖励政策的,或者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不得重复享受,但可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同一项目尚未享受本级奖励政策的,可按上级要求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除列举外,同一项目晋档升级,属定额奖励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按年限奖励的,按更高年限减已享受年限奖励

17.原《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委办发〔2019〕21号)继续执行,适用对象为2021年1月1日前批准建设且于2022年底前竣工的小微企业园

18.本政策第1条适用对象为2021年1月1日后批准建设小微企业园以及其他未享受过《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委办发〔2019〕21号)1条“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的小微企业园

19.本政策第10条适用对象为2021年1月1日后批准建设小微企业园以及其他未享受过《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委办发〔2019〕21号)8条“综合贡献奖励”的小微企业园

20.意见由市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局)、经信局、科技局负责解释,202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

 

 

 

 



征集结果公示

关于《关于大力实施筑巢行动推进平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求意见结果的公示

 

2021325-202146日,我单位将《关于大力实施“筑巢行动”推进平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平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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