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25276856/2021-1954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务数据办(市跑改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3-23
- 发文字号:
- 平公管办〔2021〕2 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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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提高代理服务水平与质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013〕第20号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2016〕第3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场交易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包括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对进入市交易中心的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的代理机构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第四条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实行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注册登记制和代理机构承诺制。凡在市交易中心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市公管办进行登记,在签订招标代理工作承诺书(附件三)后,由市公管办负责办理入库手续,并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登记时须提交以下材料(有分支机构的,请与总公司分别提交):(一)《平湖市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登记表》(附件一);(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附件四);(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附件五);(四)《企业在编人员名册表》(附件六);(五)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附件三);(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招标代理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项目组,由本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组成,并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在本机构的招标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职业)人员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招标代理人员办理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资料:(一)《平湖市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登记表》(附件二);(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执业(职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本单位社保缴纳证明;(八)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1张(已办服务证的可不提交)。上述复印件及有企业名称处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涉及法人签字时必须由法人代表签字。 第九条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在市交易中心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时,应持证上岗。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事项上报市公管办。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从事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止)。 第十三条市公管办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实行日常动态考核(一标一评)和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一)日常动态考核(一标一评)和年度考核表中有日常加分的由市公管办效能督查科按季度公布。(二)年度考核由市公管办、市交易中心依据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考核及代理机构其他相关工作按年度进行。 第十四条一年内(以年度为单位)未在市交易中心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将视为自动放弃在市交易中心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权力,如要再次进入市交易中心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需重新登记。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存在违反相关规定,但未达到一票否决和直接清理出库情形的,将暂停其在市交易中心从事招标代理活动1—6个月,暂停结束后重新计分(具体见《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细则(试行)》)。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存在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将其直接清理出库,不再参加年度考核,并予以公示(具体见《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细则(试行)》)。 第十七条市公管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原《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平公管办发〔2017〕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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