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z/2021-1959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4-19 |
《平湖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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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农户对承包土地权益越来越关注,特别是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来,市、镇、村三级已累计受理调处各类土地承包经营纠纷2244起,部分农户因协商、调解不成向市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土地仲裁诉求。基于以上实际情况及上级政策规定,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机制势在必行。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37号)、《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起草过程 文件2021年1月12日起根据前期调研开始起草文件并形成初稿。 2021年3月5日召集各镇街道农经条线开展专题讨论,并形成《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1年3月10分别发送到8个镇街道和市府办、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访局、人力社保局、妇联等部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市人力社保局意见建议1条,采纳意见1条,其余部门无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代拟稿。 2021年3月12日将意见征求稿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 2021年3月27日经班子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2021年3月29日提交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1年4月12日经市十五届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 目标任务。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行为,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能力,减少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而产生的上访信访事件,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经济快速发展。 第二部分 基本原则。把握四个原则:稳定有效原则、积极主动原则、相辅相成原则、长效实施原则。 第三部分 机构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在市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平湖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聘任兼职仲裁员等。 第四部分 仲裁范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第五部分 工作措施。明确从强化领导,密切配合;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规范制度,依法仲裁等三个方面组织实施,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1年4月19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5月20日。 七、术语释义 仲裁庭为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组织。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73-85621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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