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1-1967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5-11
《平湖市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解读 |
||
|
||
一、制定背景 今年的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在“十四五”期间重点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2.0版,包括浙江将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五年倍增计划,大力推进数字产业化,加快建设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 纵观长三角区域城市群,各地都在积极适应新时代的新变化,并将数字经济作为当前拉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优选项”。比如,上海制定了《上海市促进在线新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着力打造“品牌直播第一城”;杭州连续引进三个超百亿的芯片制造项目,并在数字新基建和数字治理体系打造上持续发力;绍兴计划打造千亿级集成电路产业集群;从周边县市区情况来看,南湖、嘉善、海宁都在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2020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报告》,南湖、嘉善、海宁、秀洲分列全省89个县市区第9、20、23、25位,平湖列第40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上下统一思想、凝心聚力,数字经济重大项目纷纷落地,产业发展势头强劲,融合发展成效显著,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周边地区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2020年,我市数字制造业增加值同比下降2.6%,处于五县二区末尾,而嘉善、南湖和海宁的增速则分别达到87.2%、23.4%和21.3%,数字制造业增加值规模被嘉善县赶超,后续还有被秀洲区赶超的风险。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数字经济“补短板”工作,今年开年第一天,全市召开数字经济发展大会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会,提出大力开展“数字行动”的战略部署,确定 “十四五”时期数字经济“三个一百、一个翻番、三个倍增”的总体目标和“一年见效、三年赶超、五年领先”的总体部署。为了顺利完成市委市政府对数字经济“补短板”工作要求,经信局结合我市实际和周边县市区调研情况,起草《平湖市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数字经济“一号工程”2.0版的战略部署,加快我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经信局牵头制定本政策意见。 三、起草过程 1.调查研究。我市现有的数字经济支持政策《关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若干政策意见》(平委办发〔2019〕18号)出台已经两年多,部分条款不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需要出台新的政策。从周边县市区来看,各地也相继出台了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专项政策,如嘉善出台了《关于加快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海宁市出台了《海宁市支持泛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南湖区出台了《南湖区支持数字经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等。2021年1月,经信局赴周边县市区考察学习数字经济政策出台情况,与市内各招商主体、重点企业对话交流。 2.拟定方案。2月,结合我市重点发展集成电路、智能电子设备、智能光电、电子新材料行业的行业特点,经信局起草了《平湖市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初稿),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进行了小范围讨论。在经内部反复讨论修订并向市领导汇报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政策意见》于3月书面征求各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开发区意见,并多次与财政、发改、科技、商务等部门座谈协商,2021年3月25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提交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 《政策意见》分为三部分,一是支持数字产业发展,包括支持数字经济招大引强、项目融资、扩大投资、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支持重点行业企业上规模、鼓励重点企业加强研发、快速投产、培育骨干企业、建设产业创新服务平台;二是支持产业数字化,包括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深度上云、提升智造能力、示范创建、 “未来工厂”创建、智能产品研发;三是附则。政策共15条。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政策意见适用对象包括:(一)经镇街道上报申请、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我市数字制造业重点发展行业(包括集成电路、智能电子设备、智能光电、电子新材料行业)的招商引资项目;(二)经镇街道上报申请、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我市数字制造业重点发展行业的招商引资企业;(三)属于我市数字制造业重点发展行业的存量企业;(四)省软件行业协会认定的软件企业及其软件产品;(五)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数字制造业重点发展行业的研发、检测等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六)开展数字化改造的存量企业,包括企业“深度上云”、智能化改造、创建“两化”融合示范、开展“两化”融合贯标,创建“未来工厂”及智能化车间、研发智能化产品等。 六、新旧政策对比 这次政策修订的总体思路是:提升力度,细化维度,即原有政策在力度上做进一步提升,新增集成电路等四大重点发展行业的针对性政策,在集成电路等重点突破领域精准谋划,实现点状突破。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调整和创新: 政策新增条款6条,条款参考了海宁、南湖、嘉善以及杭州、武汉、南京等地政策并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进行制定,分别为: 第(二)条、支持数字经济项目融资。经镇街道上报申请、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我市数字制造业重点发展行业的招商引资项目,当年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00万元且不高于设备投资额的贷款金额的LPR利率贴息奖励,奖励3年。 第(五)条、支持重点行业企业上规模。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制造、智能电子设备和智能光电制造企业,2021年起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40万、100万、200万、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021年起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100万、200万、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电子新材料、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整机企业以及高端封测企业,2021年起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10万、25万、50万元、2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加强研发。经镇街道上报申请、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我市数字制造业重点发展行业的招商引资企业,对企业按照向税务部门申报并计入当年度加计扣除额的研发费用,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的,正式投产起两年内给予其实际研发费用的20%每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支持重点企业快速投产。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按照该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60%或首轮流片费用的30%,给予最高2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最高500万元。 第(九)条、鼓励建设产业创新服务平台。对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大院名所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数字制造业重点发展行业的研发、检测等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设备、测试验证设备等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照实际投资额(包括软硬件等投入)的30%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另行研究给予奖励支持。 第(十四)条、支持“未来工厂”创建。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未来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智能化车间、数字化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其中,第(二)、(五)、(七)条重点体现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支持,在行业上体现了对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装备等多方面的差别化对待,实现精准支持,尤其是第(七)条支持重点企业快速投产政策,是为集成电路制造项目招引而精准定制的政策,在项目招商谈判中发挥作用较大。第(九)条体现对第三方创新平台的招引,重点支持引进如浙大光电研究院等半导体相关的有实力的服务平台。 修订条款5条,原条款分别来自平政发〔2019〕108号和平委办发〔2019〕18号文件,分别为: 第(一)条、支持数字经济招大引强。经镇街道上报申请、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我市数字制造业重点发展行业(包括集成电路、智能电子设备、智能光电、电子新材料行业,下同)的招商引资项目,当年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奖励;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5%的奖励;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20%的奖励;以上分段计算,合计最高奖励1亿元;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另行研究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30%,最高1000万元。对新引进的数字制造业重点发展行业的优质龙头企业,按企业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封顶额度翻倍,最高奖励从5000万提高到1亿元。资金从镇街道自行支出变为由市财政承担30%,最高1000万元。同时增加综合贡献奖励政策。) 第(三)条、支持数字产业扩大投资。经主管部门认定,投资项目属于我市数字制造业重点发展行业的,在备案核准的实施期内,当年技术创新投入(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购买专利和软件、关键技术装备等)和设备投资合计超过500万元的,给予技术创新投入8%和设备投资额5%的奖励,当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的,当年奖励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800万元。(依据原新兴产业支持政策,补助比例不变,当年奖励金额封顶额度从300万元翻倍到600万元,列入国家、省级重点项目当年奖励金额从500万元、400万元翻倍到1000万元、800万元。) 第(四)条、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经省软件行业协会新认定的企业软件产品,给予每项软件产品1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并经认定软件企业,三年内给予其租金按实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软件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5万元、4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门槛提高,原软件企业奖励门槛为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现提高为5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明确为“首次达到”,奖励为一次性) 第(十)条、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支持企业运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提升改造,对建设内容包含智能硬件(不包含计算机、服务器、生产设备及不具备联网功能的各类装备)及1个以上对应软件系统,具备行业示范效应且项目投资大于300万元的集成性项目,经验收通过后给予项目投资(软件、智能硬件、信息服务投资)35%、最高300万元奖励;对项目投资在80到300万元的集成性项目,经验收通过后给予项目投资(软件、智能硬件、信息服务投资)30%、最高90万元奖励;对项目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设内容包含ERP或SCM或PLM等单个软件且具备一定行业示范效应的纯软件应用项目(无智能硬件投入)和项目投资在30到80万元的集成性项目,经验收通过后,在小额项目专项奖励资金中竞争性分配,且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万元。(补助结构调整。投资大于300万元的集成性项目扶持政策奖励力度从30%提高到35%,封顶不变。投资在80到300万元的集成性项目扶持政策从“软件投入50%最高20万元以及信息化服务投入30%最高50万元”变更为“给予项目投资包括软件、智能硬件、信息服务投资的30%、最高9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支持企业“深度上云”。从资源上云逐步向管理上云、业务上云、数据上云升级的“深度上云”企业给予项目投资的50%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取消一般性上云补助;深度上云补助增加投资的50%要求。) 其余第(八)、(十二)、(十三)、(十五)条均为原条款,未作修改。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的出台日期是2021年5月11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6月10日,有效期到2022年12月31日。 八、术语释义 1.数字经济行业:按照《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浙经信电子〔2018〕201号)认定。 2.我市数字制造业重点发展行业:按照《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平委办发〔2020〕51号)认定。 3.投资项目备案核准:企业在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在发改、经信等相关部门开展的备案或核准手续,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执行,所有项目在实施前须完成投资备案或核准。 4.掩膜版:集成电路光刻工艺所使用的图形母版。 5.首轮流片:首次实现芯片的流水线生产。 6. ERP、SCM、PLM:即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和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 7.“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贯彻《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GB/T 23020)标准的认定。 8.“未来工厂”:按照《浙江省培育建设“未来工厂”试行方案》认定。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经信局 联系电话:0573-85060441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