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2816/2021-19743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6-03 | 发文字号: | 平财采监投处字〔2021〕1号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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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杭州鑫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9号B幢2号1202-111室 被投诉人:平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解放西路79号平湖市爱卫发展中心 投诉人“杭州鑫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对采购单位平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平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医用防护服 5000件的在线询价公告”(项目名称:关于医用防护服的在线询价,询价单编号:2021031092313083)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4月28日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因不提供响应品牌“长东”,取消中标结果违法;2.取消本次询价结果损害质疑人利益; 事实依据:采购方在政采云平台对品牌做了违法限定,即品牌推荐模式推荐了品牌:长东、稳健医疗/winner medical、美妤连体式;以未提供指定供应商的针对本次项目的授权发起特殊事项进行取消询价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得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恢复这次在线询价招标结果并公告。对采购人无视采购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做出严厉处罚。 二、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项目采购公告和报价结果情况 关于医用防护服的在线询价(询价单编号:2021031092313083)采用“推荐品牌及型号”类型在线询价方式采购,推荐品牌“长东、稳健医疗/winner medical、美妤连体式”,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于2021年3月1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于2021年3月16日15:00报价截止时间。报价结果,预中标单位“杭州鑫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报价75000元。但报价单上,投标单位响应品牌填为长东,响应型号: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备注栏填了“报价品牌:莆鑫, 型号:常规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不能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其他投标单位都响应品牌长东、稳健医疗/winner medical、或美妤连体式。 (二)特殊事项处理情况 2021年3月17日,平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提交政采云平台特殊事项处理请求“重新询价”,理由是投标单位“上传的项目授权书并非厂家针对本次项目的授权”。2021年3月22日,杭州鑫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不同意重新询价,不同意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再者采购项目不需要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我们报价的产品参数是符合采购方要求的,医疗资质也都相应齐全,等”。2021年3月22日,平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继续申请,申请补充理由“政采云平台在页面显著位置上明确指出‘供应商应仅就推荐品牌进行报价,即在报价之前供应商应选定推荐的商品进行报价,而不能选推荐品牌之外其他商品报价’ 。投标方明显违反此规定……”. 2021年3月30日,平湖市财政局对平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继续重新询价作出如下意见“经核查,该项目预中标供应商投标响应品牌是“长东”防护服,而备注报价品牌“莆鑫”,我们认为预中标供应商应提供响应品牌“长东”防护服,预中标单位不提供响应品牌“长东”防护服,应取消中标结果。另外,采购项目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并上传响应品牌的厂家针对本项目授权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文件存在“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取消本次询价结果,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质疑处理情况 平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21年4月8日收到“杭州鑫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于4月9日作出质疑回复,并送达。 (四)采购单位投诉申辩情况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29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可采用推荐品牌及型号方式,但推荐商品品牌数量应不少于3个,并将商品品牌、型号以及属性值、数量等作为采购需求要求发起询价,供应商应仅就推荐品牌进行报价。政采云平台也在显著位置公告了在线询价的执行规则。杭州鑫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时响应了“长东”品牌,却不提供该品牌医用防护服。认为违反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该公司拒绝提供我方商务技术中明确要求的防护服生产厂家授权书,仅出示了江西犒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授权书,而该公司仅是一家代理机构,并非防护服生产商。基于以上两点我们认为取消预成交结果的处理合规合法。 (五)对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调查 经调查,本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有“投标人必须提供并上传响应品牌的厂家针对本项目授权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项目采购文件违反上述规定,存在“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影响采购投标供应商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规定,该采购项目应予废标。 经调查,“医用防护服”采购关系人民生命健康,采购单位采购该项目采用“推荐品牌及型号”类型在线询价采购。《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29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可采用推荐品牌及型号方式,但推荐商品品牌数量应不少于3个,并将商品品牌、型号以及属性值、数量等作为采购需求要求发起询价,供应商应仅就推荐品牌进行报价。该项目在线询价政采云平台在页面显著位置上明确指出‘供应商应仅就推荐品牌进行报价,即在报价之前供应商应选定推荐的商品进行报价,而不能选推荐品牌之外其他商品报价’。杭州鑫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项目投标报价单上,投标单位响应品牌是长东,响应型号: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备注栏填了“报价品牌:莆鑫, 型号:常规 ……”。从投标格式看,投标单位投标明确响应品牌是长东,备注栏只是对响应品牌“长东”补充说明。杭州鑫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始自终又没有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我们认为投标供应商应按投标响应品牌“长东”,价格75000元供货,不按此供货的,应取消询价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取消询价结果,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符合相关采购政策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称“取消中标结果违法”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本机关认为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杭州鑫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平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关于医用防护服的在线询价项目(询价单编号:2021031092313083)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湖市财政局 2021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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