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z/2021-2003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1-08-20

《平湖市2021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8-24 19:36 信息来源: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浏览次数: 查看原文 查看图解


一、制定背景

2019年7月19日我市出台了《平湖市2019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2020年国有土地征收项目参照2019年的标准执行。依据《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应当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每年公布一次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具体标准。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号)《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5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修订。


三、起草过程

文件2021年4月1日开始由征管中心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向市府办报请立项通过后牵头起草工作。通过调研、讨论拟草,并向各相关单位及征收地块推进组征求意见进行完善。

2021年5月28日经市新一轮城市开发建设征收工作指挥部政策研究组和市相关部门论证后形成初稿。

2021年6月18日-6月29日市建设局将草案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

2021年6月29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没有意见。

2021年6月30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

2021年7月1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根据司法局的审查意见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并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1年8月12日经市十五届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主要制度。《标准》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的对象为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第二部分为补偿补助内容,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包括房屋及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货币补偿奖励费、签约腾空奖励费、特殊补助费等。第三部分为补偿补助标准,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及装饰装修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四部分为附则,明确办法的施行日期。

(二)重点内容。

1.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方面。一是明确临时安置补偿费中房屋价值(含土地,但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二是明确商业、办公用途的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最低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300元。三是明确工业、仓储用途的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最低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每平方100元。

2.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方面。明确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应当扣交土地出让金。其中属非住宅用房的,应当按基准地价的50%交纳土地出让金;属于住宅用房的,应当按房屋分摊占地面积补交每平方米150元土地出让金。

3.属于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方面。重点登记或历史建筑给予4000元/户补助;一般登记给予2000元/户补助。补助对象以文旅部门和建设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以不动产权证计户。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的对象为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1年8月20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9月20日。


七、术语释义

《标准》中被征收房屋补偿和补助奖励是指房屋及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货币补偿奖励费、签约腾空奖励费、特殊补助费等。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3-8917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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