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z/2021-20048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8-20 |
《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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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颁布实施,对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操作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市2012年6月29日出台了《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12月25日,正式出台了《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54号令)。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政府机构改革职能划转,部分条款已不适用于实际情况。此次修订,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征收工作科学、合法、有序进行。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号)《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5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修订。 三、起草过程 文件2021年4月1日开始由征管中心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向市府办报请立项通过后牵头起草工作。通过调研、讨论拟草,并向各相关单位及征收地块推进组征求意见进行完善。 2021年5月28日经市新一轮城市开发建设征收工作指挥部政策研究组和市相关部门论证后形成初稿。 2021年6月18日-6月29日市建设局将草案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 2021年6月29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没有意见。 2021年6月30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 2021年7月1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根据司法局的审查意见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并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1年8月12日经市十五届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主要制度。《办法》共分7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主要是对适用范围进行规定;第二部分为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三部分为房屋征收部门,明确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市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部分为征收程序,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的相关程序,以及对征收范围确定、征收前期准备、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收决定等内容进行了细化;第五部分为补偿标准,对征收补偿内容、征收补偿方式、房屋征收评估、最低保障、房屋产权调换、征收补偿补助、改变房屋用途、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征收强制执行以及后期管理的内容进行了细化;第六部分为法律责任,主要是对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七部分为附则,明确办法的施行日期。 (二)重点内容。 1.房屋征收部门方面。因机构改革,房屋征收部门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变更为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房屋征收程序方面。一是征收前期准备工作要求入户调查期间提前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利人不明确的房屋,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开展认定工作;二是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公布前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保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三是征收决定后保障被征收人可凭征收协议办理户口及生活设施迁移等。 3.补偿标准方面。一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决定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及估价师的法律责任以及对评估价值异议的解决办法。二是优先保障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的最低保障面积,享受的最低保障面积计入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住房困难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三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给予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补偿。四是补偿补助,征收住宅房屋给予搬迁费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给予停业停产损失费补偿等。五是征收补偿决定,在规定签约期内(旧城改建未达签约比例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除外)达不成协议的,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享有依法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单位自管公房或直管公房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公房管理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向原承租人另行提供承租房屋,承租人应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将依法作出腾退决定。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1年8月20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9月20日。 七、新旧政策对比 (一)旧政策中房屋征收部门是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新政策房屋征收部门是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旧政策中国土资源和规划职能分别属于国土局和规划建设局。新政策中国土资源和规划职能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术语释义 《办法》中被征收房屋是指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不包含集体土地上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是指平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3-89170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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