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经不动产登记建筑等问题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涉及的未经不动产登记建筑和改变房屋用途等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是征收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机构改革以前未经不动产登记建筑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认定工作是由原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局联合发文,因行政职能归属发生了变化,故需以市政府发文制定新的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号)《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5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修订。


三、起草过程

文件2021年4月1日开始由征管中心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向市府办报请立项通过后牵头起草工作。通过调研、讨论拟草,并向各相关单位及征收地块推进组征求意见进行完善。

2021年5月28日经市新一轮城市开发建设征收工作指挥部政策研究组和市相关部门论证后形成初稿。

2021年6月18日-6月29日市建设局将草案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

2021年6月29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没有意见。

2021年6月30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

2021年7月1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根据司法局的审查意见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并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1年8月12日经市十五届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主要制度。《办法》共分为八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不动产登记建筑、不动产权利人不明确和改变用途的房屋。第二部分为基本原则,明确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和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三部分为认定内容,明确认定内容为未取得权属登记证明的建筑、不动产权利人不明确的房屋、现状用途与登记用途不符的房屋。第四部分为认定部门,明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属地镇街道等职能机关为认定部门。第五部分为调查认定程序,明确认定工作是经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现场调查、勘验、认定等情况出具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并送达申请人。第六部分为处理标准,明确未经不动产登记建筑、不动产权利人不明确和改变房屋用途等问题及补偿标准。第七部分为法律责任,主要是对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八部分为附则,明确办法的施行日期。

(二)重点内容。

1.调查认定程序方面。规范调查、取证、申请流程,对权属不明的房屋依法进行公示。指定牵头部门,组织现场调查、勘验、收集和固定证据材料,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依法依规作出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并送达申请人。

2.认定处理标准方面。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将被征收房屋现状与平湖市1986年地形测绘图和1992年地籍测绘图进行比对,所示状况一致的可参照合法建筑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且连续实际经营满2年(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适用范围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不动产登记建筑、不动产权利人不明确和改变用途的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和结果公开的原则。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1年8月20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9月20日。


七、术语释义

《办法》中所称未经不动产登记建筑是指未取得权属登记证明的建筑;改变房屋用途是指实际用途与登记用途不符的房屋。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3-8917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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