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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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嘉兴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嘉科人〔2019〕62号)、《关于印发平湖市深化人才创业创新、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平委办发〔2019〕54号)等精神,结合实际,我们拟定了《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kjj@pinghu.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胜利路380号平湖市科学技术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06030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 平湖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平湖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平湖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6日 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域外孵化器在拓展海内外资源、招引高层次科创项目、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嘉兴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嘉科人〔2019〕62号)、《关于印发平湖市深化人才创业创新、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平委办发〔2019〕54号)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域外孵化器是以财政(国资)资金投入,通过购买或租赁场地形式,单独或联合域外单位在平湖市外、国(境)内注册登记成立的孵化器。 第三条 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应服务全市,是以引进高层次科创项目、研发高新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科技成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及技术、信息、营销、咨询服务为一体的域外孵化平台。 第四条 发挥域外孵化器的模式优势和服务优势,吸引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落户域外孵化器。打通“沪深北”互联渠道,承接大学知识外溢,吸引高质量高水平的研究团队和大学高校资源,将域外孵化器打造成我市“创业苗圃”,形成“孵化在域外,加速在平湖”的优质科创项目孵化招引的新路径。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建设审批程序。 1.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申请表》(见附件),并附建设方案。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建设形式(购买或租赁)、建设规模、建设资金、建设周期、预期目标及后续管理等。 2.会商审批。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财政局等单位成立域外孵化器建设评估小组,负责对全市拟建域外孵化器(政府资金投入)建设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未通过评估的域外孵化器建设方案不予建设。通过评估的建设方案,如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有调整的,需报备市科技局;建设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需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域外孵化器的运营管理。 1.健全管理机制。域外孵化器需由专人或专业机构运营管理,管理制度完善。有明确的孵化项目准入标准、入驻审核、优惠政策等管理办法。享受优惠政策的孵化项目,孵化协议中应明确项目孵化毕业后落户平湖的相关条款。 入驻域外孵化器的企业或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入驻企业(项目)一般为高层次科创项目; (2)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特殊领域行业可适当放宽); (3)入驻企业(项目)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重点发展数字经济。 2.主要工作职责。 (1)对外宣传。面向海内外高端人才及团队宣传平湖环境、人才科技政策、项目需求和工作成果。 (2)项目引进。组织在孵企业或项目与我市开展科技交流、对接活动,做好企业或项目落户我市工作。 (3)活动承接。协助策划或承办项目路演活动、论坛等,为平湖开展海内外招才引智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3.加强信息报送。每季度将项目入驻、孵化项目落户我市等主要工作情况报送市科技局。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运营机构、经营方向、决策目标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 第四章 评价办法 第八条 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财政局等单位建立绩效评价小组,每年对域外孵化器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的评价结果。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嘉兴市级域外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建议整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建议取消域外孵化器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征集结果公示 2021年9月16日-2021年9月24日,我单位将《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平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平湖市科技局 2021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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