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728/2021-2012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4-22
  • 发文字号:
  • 嘉环平〔2021〕3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1-09-08 12:40
  •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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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嘉环发〔2021〕27号)文件要求,现就2021年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

(一)安装范围

1.列入嘉兴市2021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中尚未规范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其中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四个行业(含涉及以上工序)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需将非甲烷总烃因子纳入自动监控。

2.已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但尚未规范化改造的企业(包括已联网的非重点排污单位)。

3.其他排污单位根据自身要求可选择安装自动监控设备,重点排污单位可选择加装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需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

(二)建设要求

相关排污单位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规范落实2021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

1.根据《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联网技术要求等文件的通知》(浙环函〔2018〕389号)要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总氮限值要求的,应当安装对应的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流量监测设备、水质自动采留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污染物限值要求的,应当安装对应的废气自动监测仪器、烟气参数监测设备和数据采集传输仪。此外,排放标准、环评批复或行业污染整治规划中明确要求安装其他监测指标自动监测仪器的应按要求安装。

2.按照《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视频监控及站房门禁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浙环函〔2017〕449号)和《关于加强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嘉环发〔2018〕121号)等文件要求,尚未实现站点规范化和数字化改造的监控站点进行提标改造(包括数字传输提标、远程反控改造、视频门禁建设等)。有条件的单位可在雨水外排口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3.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建设技术要求》(环办环监〔2017〕61号)的技术规定,对监控房及排放口进行规范建设。

4.依据《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联网技术要求等文件的通知》(浙环函〔2018〕389号)文件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对监测系统进行设计建设,包括仪器设备的选型、采供样方式、数据采集传输方式、系统功能选择以及安装测试等。

5.按照《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和数据交换。

6.针对自动监控设施上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合理选择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方式,建立记录台账。

7.对于符合《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六类暂缓安装情形的排污单位,企业可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予以暂缓安装;暂缓安装申请必须于4月29日前提出,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时间要求

4月29日前符合暂缓安装条件的企业提出暂缓安装申请。

4月30日前已安装联网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完成提升改造。

5月31日前完成合同签订并制定建设计划(或建设方案),建设计划报我局监控固防中心。

7月31日前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安装调试。

8月31日前完成自动监控设备联网调试及验收备案。

二、管理要求

1.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运行管理工作按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规范执行。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好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排污单位在完成建设后,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相关资料报我局备案。

2.垃圾焚烧、火电热电、造纸等行业的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现有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将相关标记数据按规范上传至标记平台,数据标记应确保及时、准确、真实,并做好日常标记台账。

3.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过程中,如涉及参数变更、仪器更换等可能对监测情况产生影响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在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变更备案材料。排污单位对台账资料的完整性和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其他未尽事宜,遵照嘉环发〔2021〕27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资金补助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费用由排污单位自行承担。建设完成、符合建设要求及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助。

联系人:陈天雷     电话:0573-85631529。

附件:1.2021年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安装联网企业名单

2.企业自主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审核表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

2021年4月22日


附件1

2021年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安装联网企业名单

序号

企事业单位名称

所属乡镇

自动监测需安装的污染因子

重点类别

1

嘉兴珊瑚亚克力水族工程有限公司

曹桥街道

非甲烷总烃

大气环境

2

平湖市创加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曹桥街道

COD、氨氮、总磷、总氮

水环境

3

平湖市神龙服装后整理有限公司

曹桥街道

COD、氨氮、总磷、总氮

水环境

4

浙江晨诺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山港

非甲烷总烃

大气环境

5

浙江森太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山港

非甲烷总烃

大气环境

6

浙江独山能源有限公司

独山港

废水:COD、氨氮、总磷、总氮

废气:VOCS

水环境,大气环境

7

平湖市东方砂洗厂

广陈镇

COD、氨氮、总磷、总氮

水环境

8

平湖胜博服装后整理有限公司

广陈镇

COD、氨氮、总磷、总氮

水环境

9

平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陈镇

COD、氨氮、总磷、总氮

水环境

10

平湖市三禾染整有限公司

经开区

COD、氨氮、总磷、总氮

水环境

11

嘉兴德永纺织品有限公司

新仓镇

非甲烷总烃

大气环境

12

平湖市双峰洗染厂

新仓镇

COD、氨氮、总磷、总氮

水环境

13

平湖市新埭镇家华抛光氧化厂

新埭镇

非甲烷总烃

大气环境

14

浙江汉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新埭镇

非甲烷总烃

大气环境

15

嘉兴市瑞泰电泳涂料有限公司

新埭镇

非甲烷总烃

大气环境

16

上晋科技化纤(平湖)有限公司

钟埭街道

非甲烷总烃

大气环境

17

东洋炭素(浙江)有限公司

钟埭街道

非甲烷总烃

大气环境

18

平湖人民电镀塑料制品厂

钟埭街道

非甲烷总烃

大气环境

19

平湖市凯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钟埭街道

非甲烷总烃

大气环境

20

平湖市城北大桥电镀制版厂

钟埭街道

非甲烷总烃

大气环境

21

平湖市联顺五金电镀有限公司

钟埭街道

非甲烷总烃

大气环境

22

平湖市长和涂料有限公司

钟埭街道

非甲烷总烃

大气环境

23

嘉兴震洲服装有限公司

钟埭街道

加装:氨氮、总磷、总氮

水环境

24

平湖市丹凤纺织有限公司

钟埭街道

COD、氨氮、总磷、总氮

水环境

25

平湖市博尔特服装后整理有限公司

钟埭街道

COD、氨氮、总磷、总氮

水环境

26

平湖市蓝天针织有限公司

钟埭街道

COD、氨氮、总磷、总氮

水环境

27

忠兴织造(平湖)有限公司

钟埭街道

COD、氨氮、总磷、总氮

水环境

28

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


COD、氨氮、总磷、总氮

水环境

备注:废水参数因子需安装PH、流量;废气参数因子需安装烟气温度、烟气压力、流速(流量)、烟气湿度、氧含量。


附件2

企业自主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审核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自动监控自主安装需求情况及原由


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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