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73-6/2022-20719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2-01-25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装配式建筑作为建筑工业化发展的重要方向,推广装配式建筑,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为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我局从加强施工图管理、强化生产运输及质检环节管控、落实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完善验收监督等方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二、起草过程

文件2021年11月开始由建设局建管中心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牵头起草工作。

2021年12月13日,建管中心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办法(试行)》文件进行现场征求意见,并对文件内容提出部分修改意见。

2021年12月22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月7日,市建设局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意见建议0条。

2022年1月10日至1月15日,建设局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对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主要内容

(一)加强施工图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我省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要求,满足后续预制构件加工图编制和施工的需要。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涉及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实施内容存在重大变更的,应重新进行专家评审。需设计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提交原审图机构审查,按变更后图纸计算装配率并提交装配率计算书,且不得降低装配率。
    (二)加强部品(构件)生产、运输、质量检验和追溯环节管控:推行首件验收制度。预制混凝土部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的同类型首个预制部品(构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预制混凝土部品(构件)生产企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产品质量及运输质量安全管控,预制构件的生产企业在预制构件加工前、预制构件出厂时均应进行检测,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应在其出厂构件的显著位置进行产品标识。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有可查实的质量控制文件和质量证明文件。
    (三)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装配式施工专项方案编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主要内容的施工专项方案。加强预制混凝土构件进场验收,施工单位要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外观、尺寸偏差以及钢筋灌浆套筒的预留位置、套筒内杂质、注浆孔通透性等进行检验,当无施工或监理代表驻厂监督时,预制构件进场时应对其主要受力钢筋数量、规格、间距、保护层厚度及混凝土强度等进行按规范比例进行双倍实体检验。确保质量资料查验及隐蔽验收,实行见证取样检验制度,推行现场安装首段验收制度,规范起重机械吊装操作流程。
    (四)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装配式工程验收:实行主体结构及竣工阶段评估制度,主体结构验收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建设、施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主体阶段评估报告;再按照实际竣工验收资料和实际完成情况复核技术评分并形成竣工阶段评估汇总报告;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提供质量评估报告。加强过程监管及竣工验收,主体结构阶段、竣工阶段装配式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中的装配式结构分项作为主体及竣工验收阶段的必查内容。对主体结构验收时不符合装配式要求的,验收不予通过。竣工时不符合装配式要求的,不予竣工备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办法(试行)》适用覆盖全市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审图单位,各装配式生产企业。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2年1月20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2月20日。  

七、术语释义

(一)首段验收制度,指对各分项分部工程的首段装配式构件,实行的必验必查制度。

(二)装配率,指按《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 33/T 1165-2019中4.0.1公式计算得到的数值,是评价装配式建筑的重要参数。

八、解读机关解读机关:

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3-8563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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