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816/2022-2072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平湖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1-21
- 发文字号:
- 平财采监〔2022〕1号
平湖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度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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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各定点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我市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2022年度(以下简称“本期”)资产评估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各镇街道参照执行、市属国有企业按“平财国资〔2021〕24号”文件执行,其他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供应商名单 根据“平政采招2022-02”2022年度平湖市政采云网上服务市场资产评估项目公开征集供应商结果确定平湖市正元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等28家企业为本期资产评估服务的定点供应商(具体见附件1:2022年资产评估服务定点供应商)。 二、定点采购范围和价格 (一)定点采购内容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出租、资产涉讼、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或出资等方面的资产评估。 (二)数额标准。 各采购单位年度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不含)以下的资产评估服务项目,纳入本次定点采购范围并按本通知第四点具体采购程序执行。 (二)定点采购价格 1.采购预算在30-400万元(不含)的项目,采购人选择不少于三家供应商二次竞价,根据竞价结果择优选取供应商。竞价结果优惠率不低于入围优惠率。 2、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采购人择优选择服务供应商。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采购需求与供应商在其承诺费率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优惠率。 成交价格=《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和《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计时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浙评协[2011]9号)核定的标准*(1-优惠率)。 三、定点采购执行期限 本期资产评估服务定点采购执行期限自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具体以下一轮定点入围文件发布为止,除取消定点采购外)。期满后视情况续签。 四、采购程序。 通过财政内网申报计划后在“政采云”平台“网上服务市场”模块中操作。 五、相关要求 (一)各定点供应商应按其承诺向采购单位提供服务及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产品价格,降低服务质量,或拖延供货时间,损害采购单位利益。 (二)各采购单位应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按规定实施采购。 (三)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一旦发现定点供应商未按规定供货、报价和提供服务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财政局采购监管科。一经查实,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将定点供应商上述不良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者将暂停或取消其本期定点供应商资格。 (四)市财政局将加大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不定期地对采购项目事中事后进行抽查,一经发现查实,将依照采购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2022年资产评估服务定点供应商 2.《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 3.《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计时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浙评协[2011]9号) 平湖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1日 附件1: 2022年资产评估服务定点供应商
附件2: 浙江省物价局文件 浙价服[2011]90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资产评估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见附件。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查处。 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七、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 2.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 浙江省物价局(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
说明:1.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计费基数为账面原值。 2.收费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附件2: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方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 (一)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二)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出售、清算、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合并、分立、清算; 3.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5.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6.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7.收购非国有资产; 8.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9.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10.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需要实施评估的事项。 附件3: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浙评协[2011]9号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计时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的文件精神,资产评估机构服务可以采用计时收费的方式,属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收费计时收费具体标准暂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为此,我会制定了《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计时收费标准(试行)》,作为《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服务基准收费标准》的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如果按计时标准收费低于我会《关于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浙评协[2011]4号)中确定的基准收费下限的,实际收费不得低于下限。 附件: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计时收费标准(试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计时收费标准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计时收费是指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业务,按提供服务的时间、提供服务人员的类别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计时收费服务,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资产评估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计时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资产评估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计时服务项目、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 各资产评估机构可在本计时收费标准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本所的计时收费标准。 第六条 本计时收费标准按提供服务人员的类别分类确定,一人符合两种类别的,按高档计费。 第七条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在浙江省内开展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计时收费。 第八条 本收费标准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计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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