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2-11-18 14:36
  • 信息来源: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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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加快实现共同富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平湖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畅通”的方针,保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二、机构和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深入推进市、镇(街道)、村三级路长制,市、镇(街道)两级分别设立总路长,市、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县级公路总路长、乡级公路总路长,其他市、镇(街道)领导担任具体县道、乡道路长;由镇(街道)指定专人担任村道路长。各级路长负责组织协调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解决突出问题,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制定日常巡查及应急处置机制。

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管理养护发展规划、计划安排、监督考核等。

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二)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设置农村公路管理站,确定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公路管理站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不少于2人。

各镇(街道)负责编报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计划,制订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制度,承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做好农村公路大中修计划预申报、小修保养、灾毁抢通修复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和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机制,监督村(社区)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各镇(街道)应当加强对管养农村公路的日常巡查,全面贯通运用“数字路政”开展非现场巡查,及时劝阻、制止各种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等行为,并及时报具体承办该事项的执法机构。

三、管理养护内容及要求

(一)县道、乡道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村道建筑控制区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公路弯道内侧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二)农村公路养护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数字化、市场化方向发展。为促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根据管养分离的原则,各管养责任主体应进一步梳理内部职责分工,推行管理、作业相分离的养护模式,逐步拓展农村公路养护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三)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中修、大修、改建等工程)。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养护工程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后,应按《平湖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四)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做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各级管养责任主体年度大中修实施比例原则上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

(五)农村公路养护应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行车安全畅通,确保全市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鼓励各镇(街道)购买农村公路公众责任险。

对桥梁、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和照明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害时,各级管养责任主体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六)各管养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七)市交通运输局应每年开展农村公路路面技术状况自动化快速检测(年度检测评定比例应达到县道及乡村道各40%及以上),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科学依据,并根据路况检测评定结果下达下一年度大中修任务。

(八)各管养责任主体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定期检查工作,检查周期为:技术状况1类的桥梁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带柔性吊杆拱桥<含系杆拱>、悬索桥、斜拉桥等)及2类桥梁两年一次,特大桥及3类桥梁每年一次;4、5类桥梁要及时维修或改造,在未维修改造前要加强观测和交通管制(5类桥梁应封闭交通)。桥梁技术状况定期检查应委托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定。按照全省数字化改革和省交通运输厅“数字路政”建设要求,全面推进农村公路管养业务数字化转型,鼓励运用数字化技术及物联感知设备对桥梁进行自动检测和管理,从桥梁建成投入使用开始进行全寿命周期的安全质量监管,逐步建立完善全市公路桥梁技术状况数据库。

各镇(街道)要建立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镇(街道)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年度报告。

四、资金保障与使用

(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省补资金和市、镇(街道)两级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上级(含市级)补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资金拨付。

(二)市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市财政全额保障;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照“镇(街道)自筹、上级补助”的原则,建立由市、镇(街道)财政年度预算和其他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保障机制。

(三)养护补助资金按用途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基、路面、桥涵、沿线设施的日常维修,公路保洁和沿线绿化养护,桥梁技术状况检测等专业机构技术服务费用,购买农村公路公众责任险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支付。养护工程资金用于公路大中修工程(含路面维修、中修、大修、白改黑等工程)和改建工程(含拼宽改建、路线优化改造、路口整治、沿线设施提升、隐患整治、亮化工程、危旧桥梁改建、公交站场改建、数字化建设等工程)。

市级财政对镇(街道)的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补助标准为县乡道补助8000元/年·公里,村道补助4000元/年·公里。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公路年报数据中各镇(街道)管养里程确定补助资金,并于每年上半年拨付上一年度资金。

市级财政对镇(街道)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标准为项目财务决算建安工程费(或工程造价决算)的50%,年度考核排名优秀的单位增加补助10%,排名前两名为优秀单位,考核结果为不达标的,减半补助。各镇(街道)在养护工程项目开工后及时申报补助,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按照合同条款核算补助资金,并拨付补助资金的50%;待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市财政决算审计后,按建安费核定最终补助资金,并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四)各镇(街道)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创新“项目+”等投融资运作方式,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农村公路设施管理养护。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推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五)各镇(街道)应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足额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市审计局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等情况的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五、监督考核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二)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年度工作目标要求,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六、附则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相关资料,建立工程档案、路产管理档案、养护档案和技术档案。镇(街道)、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归档工作。

(二)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平湖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发〔2007〕162号)和 《平湖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发〔2012〕57号)同时废止。


平政发〔2022〕11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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