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港镇关于工业企业征收(腾退)补偿政策处理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 2022-11-22 10:25
  • 信息来源: 独山港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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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镇工业企业征收(腾退)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被腾退)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我镇各项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浙政发〔2021〕31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湖市2021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21〕49号)、《平湖市“腾笼换鸟”整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平政发〔202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对独山港镇工业企业征收(腾退)补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土地评估

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指对企业拥有国有出让有证土地,按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结合剩余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进行评估补偿。根据出让土地面积结合该区域土地评估基准价再给予30%的未安置土地奖励。集体土地根据土地实际取得方式另行评估。

二、房屋评估

)有证房屋面积根据权证记载确定,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补偿重置价格、成新率根据平湖市最新公布的房屋征收重置价格标准执行。国有土地上未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建筑物面积根据现场测量确定,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并扣减相关费用

二)存量建设用地上的村集体建筑物面积根据现场测量确定,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并扣减相关费用。村转制(企业)建筑物依据转制协议,原有的在存量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相对应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并扣减相关费用。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上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按重置价格30%补偿。

建筑装修评估。建筑装修:是指附属在房屋建筑物上,因房屋建筑物拆除而不可避免损失的装修,主要包括:瓷砖、木地板、复合地板、油漆等地面装修,瓷砖、涂料、油漆、夹板护墙等装修。租赁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擅自搭建的建筑物中的建筑装修按重置价格30%补偿。

附属物评估。附属物:指非房屋建筑物的其他构筑物,企业附属物大致包括:道路、场地、围墙、下水道、驳岸、码头、烟囱、水域以及特殊构筑等。其他附属物根据现场勘察的实际情况,按《建筑工程定额》结合近期建筑市场价格信息等评定估算。租赁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擅自搭建的建筑所涉及的附属物按《建筑工程定额》结合建筑市场价格信息确定的评定价格的30%补偿。

(五)设备设施评估。根据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补助,评估标准参照平湖市行业整治设备设施评估办法,对拆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应做报废处理,报废设备设施补偿比例为该报废设备设施现价综合成新率的40%,报废的设备设施由业主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搬迁费,特殊情况再行一事一议。

三、奖励补助

)搬迁费:企业搬迁费按合法经营筑面积给予50元/㎡/次计算,最多给予两次(含机器设备搬迁、物品搬运等)。或特殊企业搬迁费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含企业职工分流处置费用):按合法经营建筑面积给予最高100元/㎡补助

)土地腾退奖励:以1.3的基准容积率和企业计价容积率的差额为系数,系数*200元/㎡*企业合法土地面积综合确定土地腾退奖励。企业实际容积率超过1.2的,土地腾退奖励为20元/㎡*企业合法土地面积;企业计价容积率最低限定为0.6(企业计价容积率不足0.6的,按0.6计算)。

(四)提前签约奖腾空奖:对企业在腾退后按照实际合法土地面积给予最高100元/㎡的奖励。

 四、其他

(一)本意见仅适用于浙江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独山港镇)范围内工业企业的征收(腾退)。

(二)本意见有关内容若与上级政策或法律法规相冲突,以上级政策或法律法规为准。若有超出本意见规定以外的情况,由镇领导班子集体商讨决定。

(三)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故意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

本办法自2022年9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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