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本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平湖市专利专项资金奖励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在原办法基础上起草了《平湖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的《平湖市专利专项资金奖励实施办法》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已逾三年。2021年末,本市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4.7件,比2018年年末17.68件增长152.8%,顺利完成“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截至目前,全市累计拥有注册商标15702件,发明专利授权2736件,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4.7件,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9.7。拥有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1家,优势企业3家,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乡镇2个,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5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获评6家。成功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专利专项资金奖励实施办法的实施对本市提升专利实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发挥了重要作用。

1.知识产权工作面临新形势。2020年11月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了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做了重要讲话,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更高要求。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新一轮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起步之年,同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通过政策修订,做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等基础工作,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水平。

2.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新要求。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深入开展专利质量提升工程。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知识产权保护迈上新台阶、知识产权运用取得新成效、知识产权服务达到新水平、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取得新突破等四个主要目标,设立“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等八个主要预期性指标。2022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要求各地进一步调整优化政策措施,深化指标实现产业基础、创新基础和人才基础。要提高考核指标的科学性,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与专利工作相关的考核指标体系,检查并剔除不符合实际的增长率评价指标,避免将专利申请数量作为部门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实施办法》起草中的主要考虑

1.坚持质量导向。近年来,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持续推进,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稳步提升,但与兄弟县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且“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问题依然存在,高质量和高价值专利较少。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的有关要求精神,紧密结合项目设计,向高质量和高价值专利的创造和培育工作倾斜。

2.坚持突出重点。专利专项资金使用存在小而散的问题。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背景下,需要重新调整资源分配,改变“撒葱花”的普惠激励机制,转为聚焦重点,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支持做大做强。

3.坚持转化运用。此前的资助方式更多地考虑专利授权等前端的资助,而在新发展阶段更需要加强对后端转化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服务的鼓励和引导,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知识产权价值。

4.坚持综合管理。商标和地理标志等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在项目制订时,要考虑知识产权综合管理的需要,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协同发挥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

二、制定依据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

《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1〕23号)

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

三、起草过程

2021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对照《通知》,市场监管局对原专利专项资金奖励实施办法进行了自查,将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补助项目在修订文件中进行了删除。

2021年3月,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对我市专利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实地考察了海宁、桐乡、义乌局,借鉴县市区先进经验和做法,根据我市实际,在多次与各县市区局探讨交流后修订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实施办法,形成《平湖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实施办法(初稿)》。

2022年9月14日,市场监管局和财政局进行专题交流,并根据财政局的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2022年9月19日,市场监管局向市府办、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科技局、商务局、司法局进行书面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2年9月20日-2022年9月28日,通过中国平湖门户网站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2年10月18日,提请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2年12月1日,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一)资金来源。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市场监管局的部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资金来源为市财政及上级部门下拨的相关奖补资金。

(二)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登记注册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利授权(受让)地址在本市范围内;商标注册地址在本市范围内:如属于共有专利权的,必须是第一专利权人。

第二部分:范围与标准。

(一)国外知识产权授权。对企业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美国、欧洲、日本获得发明专利的,按每件不超过申请人缴纳的官方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其他国家获得发明专利的,按每件不超过申请人缴纳的官方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对企业通过马德里体系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商标注册的,按每个国际注册商标实际注册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年度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被省政府授予浙江省知识产权奖(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奖(专利奖)的,就高奖励。

(三)对中小企业通过质押专利权(单独以发明专利出质或以发明专利加实用新型等多项专利权出质)、商标专用权(以上两项需经备案)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清贷款本息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10万元,同一专利(商标)只享受一次补助。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的,经备案后给予保险费支出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同一专利只享受一次补助。

(四)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示范企业、嘉兴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五)对首次贯彻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标准认证(简称贯标认证)的企业,且认定为嘉兴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给予8万元的补助。

(六)对企业或行业建设专利数据库的,给予专利数据库建设费用50%、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实施专利导航项目,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开展创新和专利态势分析,每个单位至多申报1个项目,经评审立项的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七)扶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项目。支持注册地在本市的行业骨干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行业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组建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简称联盟)。联盟成立后开展相关运营工作半年以上并完成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10万元资助。

(八)对当年度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予以80万元的奖励;对新核准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九)企业发生专利诉讼案件,在当年案件终结或判决已生效并胜诉的,独立拥有该项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专利维权补助。按实际支出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总额30%予以补助,每项专利案件补助最高50万元。

第三部分:管理与监督。

(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数并结合下一年度目标任务确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与地方贡献不挂钩,但不得移作他用。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已获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的,视为放弃该补助。超期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

(二)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恶意申请、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补助,已获财政补助的全额收回,且三年内不得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补助,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部分:附则。

(一)2022年1月1日起符合本意见奖励条件的企业,适用本意见的相关规定;2021年度发生的专利质押贴息补助项目兑现事项,继续按原政策予以兑现。

(二)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或本市其他现行政策各项规定的,企业可选择其一享受,不能重复享受。

(三)本办法中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贴息补助项目部分实现资金总额控制,按竞争性原则予以分配。

五、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2年12月14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1月14日。2022年1月1日起符合本意见奖励条件的企业,适用本意见的相关规定;2021年度发生的专利质押贴息补助项目兑现事项,继续按原政策予以兑现。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3-8501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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