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816/2022-2094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平湖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4-05
关于公开征求《平湖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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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更好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加快发展,我局起草了《平湖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望湖路318号平湖市财政局金融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hangsong@pinghu.gov.cn; 3.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62084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4日。 平湖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更好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加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21〕14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平湖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其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反映政府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产业基金退出收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可用于滚动投资。 第三条 产业基金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投资我市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市聚集,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加快推进全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责 第四条 产业基金基本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投资审核委员会、基金法人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 (一)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府办主任、相关副主任,组织部(人才办)、宣传部、公安局负责人,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人力社保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审计局、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行平湖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平湖监管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财政局。 (二)投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审委),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工业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府办、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平湖市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公司)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行业专家组成。 (三)基金法人机构为平湖市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根据基金法人机构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执行相关最终决策机构的决定。 (四)基金管理公司由金控公司负责组建或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 第五条 基金管委会、投审委、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监管部门、金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明确职责,共同推动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一)基金管委会职责 根据国家、省、嘉兴和平湖市产业政策导向,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审定产业基金投资方向、投资方案及投资协议等重大事项;监督产业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协调产业基金重大投资事项,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提供必要支持等。 (二)投审委职责 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导向,对项目投资方案及项目退出方案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财政局职责 负责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按规定筹措财政出资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并对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监测、绩效评价和考核;向市政府报告涉及产业基金的总体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指导各镇(街道)和开发区平台政府产业基金的设立与运作。 (四)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部门主管行业的发展方向,负责建立本部门重大项目推荐并纳入产业基金储备库;负责提出本部门年度项目投资运作计划;负责对接上级主管部门,争取上级产业基金支持;落实产业基金项目的行业政策落地对接服务和考核监管和对接服务。 (五)基金监管部门职责 公安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发展中心、人行平湖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平湖监管组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产业基金的设立与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六)金控公司职责 受财政局委托代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基金法人机构相关职责;负责组建基金管理公司或委托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进行管理;负责制定年度项目投资运作计划和方案;定期向财政局和基金管委会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做好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负责对产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按照基金管委会确定的投资计划,安排出资,并加强对基金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 (七)基金管理公司职责 负责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按照基金管委会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负责落实项目入股谈判、协议审核、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定期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 投资模式和要求 第六条 对财政出资设立政府产业基金或注资须严格审核,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设立政府产业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规模和投资范围,并根据基金投资进度分年安排出资。年度预算中,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政府产业基金资金沉淀超过三年的,除保留当年必须的实缴资金外,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收回,后续视投资进度予以安排。 第七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八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投资发生时,被投项目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九条 产业基金一般采取“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和“直接投资”模式进行运作。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子基金。 (一)定向基金 定向基金是指由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管理,以本地特定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股权投资基金。 采用定向基金模式,产业基金原则上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亿元,出资比例不超过20%,且不得为第一大股东;涉及技术类、农业类项目产业基金出资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超过30%。平湖市级及以下政府(含国资)共同出资的,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得为第一大股东。与产业项目方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定向基金规模的20%。 (二)非定向基金 非定向基金是指由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 采用非定向基金模式,产业基金最高出资额、出资比例参照定向基金标准执行。非定向基金出资机构中,平湖市级及以下政府(含国资)共同出资的,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5%,且不得为第一大股东;涉及技术类、农业类项目产业基金出资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超过30%。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0%,基金管理公司直接参与管理的母基金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三)直接投资 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项目、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引领示范项目、强链补链项目、省市县长工程项目、平湖市及以上重大产业项目以及围绕科技创新驱动、世界科技前沿,重点支持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项目等,经基金管委会审批后可采用直接投资模式进行运作。采用直接投资模式,产业基金出资参照定向基金标准执行。各级政府(含国资)合计出资占比不得为第一大股东。 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项目需要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对上级政府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合作的投资项目,出资比例按上级政府产业基金要求出资。特别重大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规模及出资比例限制。 非定向基金累计投资于平湖市(不包括嘉兴港区,下同)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产业基金参股金额的1.5倍。 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或直投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平湖市注册,注册在市外的,须经基金管委会批准。 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子基金存续期最长不超过8年,确需延长的,应按照项目投资原有决策程序报批。 产业基金与镇(街道)、开发区共同出资的,在同一镇(街道)、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重复参股同一行业(领域)的基金。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基金管委会审议后可一事一议。 产业基金投资的项目应重点投向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时尚、新材料、新能源、生命健康等重点产业和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制高点等重点领域,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限制行业及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为D的企业。 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5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重大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监管部门认定的合格投资者募资;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 名具备3 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 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退出案例,其中1 个须为相关领域; (五)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应按照《平湖市政府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投资管理,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公示签约、项目实施、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 第十七条 金控公司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投资方案;经常务副市长批准正式立项后,由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投审委主任组织召开投资审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对项目投资方案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项目报基金管委会对投资方案和主要协议条款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金控公司根据基金管委会审议结果和项目公示结果等书面材料,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法律文件,并安排基金管理公司做好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备。 基金管委会认定的特别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合作的投资项目,按上级政府产业基金规定的投资与退出原则及决策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投审委议事规则和专家成员库。投审委召开投资方案审议会议,表决人数一般为奇数且不少于5人,审议通过事项须经投审委会议表决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出资资金可一次或分次筹集到位,并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不干预参股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各子基金按协议或章程的规定进行合规操作,但可由金控公司委派观察员,列席子基金投资审委会各项活动,在涉及政府负面清单事项方面享有一票否决权。 直接投资项目,可由金控公司采取委派董事、监事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投后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等,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一)直投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政策目标实现的;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四)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投后重大变化。 第五章 基金退出、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具体投资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和收益分配,设置明确的量化指标。在达到投资期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通过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约定方式退出。 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和价格执行。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未明确退出方式的,须按公允价格转让退出,其中: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可按公允价格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如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产业基金退出时,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基金管委会同意后,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实施退出;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基金管理公司制定退出方案并经投资审核委员会审议决策,报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出资参股各类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出资款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四)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五)发现其他严重危及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产业基金参股直投项目的提前退出,参照子基金提前退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超过1年,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协议),应终止投资,并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六条 基金法人机构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基金法人机构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法人机构用于滚动投资。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出资的子基金应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每年按不超过实缴金额的2%支付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积极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产业基金达到约定目标的,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合作对象进行适当让利,但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项目,可从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 第六章 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金控公司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金控公司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适时组织实施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可组织对基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目标实现程度、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存续以及退出、让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财政局应切实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加强对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定期对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三十二条 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金控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同比例拨付到子基金的托管银行,产业基金原则上不优先于其他出资人出资。 第三十四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在平湖市有分支机构,与平湖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具有投资基金托管资质,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十五条 产业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且产业基金有权单独或同时行使以下权利: (一)限期整改; (二)在市政府等相关网站公布其违规违约行为,并将相关情况载入管理档案;情节严重的,产业基金停止与其合作,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 (三)造成产业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政府产业基金的日常监管,督促政府产业基金规范运作,促进政府产业基金健康运行。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机构要健全风险评价及预防体系,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探索建立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参与的风险管理机制,提升风险管控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七条 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通过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基金设立或注资。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每季度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要向金控公司报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经金控公司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要向金控公司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经金控公司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 托管银行每季度向金控公司提交监管报告,经金控公司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督促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提交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向金控公司通报项目投资情况。 第四十二条 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会同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基金管委会审议决策。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财政预算资金出资设立的产业基金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进一步完善政府出资产业基金制度体系,规范运作管理,加强风险防控。 第四十四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出资设立产业基金(含国资出资)应按季向市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本地区产业基金(含国资出资)投资运作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出资设立产业基金(含国资出资)的指导、监管和服务。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市本级国资出资设立的产业基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镇街道国资出资设立的产业基金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平政发〔2018〕29号文件同时作废。 征集结果公示 2022年4月5日-2022年4月14日,我单位将《平湖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在平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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