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财政专项资金一票否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2年5月4日我市重新修订出台了《平湖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部门联审工作,特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平湖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

2022年3月2日-4日,市财政局向各财政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征集关于一票否决事项的标准及相关意见建议,并根据征集到内容及意见建议起草文件。

2022年3月-4月,组织开展局内部讨论和相关调研,反复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听取意见建议,并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2022年4月22日-24日,市财政局面向各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建议8条,采纳了6条。

2022年5月6日-17日,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2年5 月8日由本机关法制机关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两条,采纳两条。

2022年5月9日,市财政局党委会予以审议通过。

2022年5月19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备案审查,未收到异议。

四、主要内容

列入平湖市财政专项资金一票否决事项的有以下几项:

(一)被单个或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累计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自然人或10万元以上罚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年度内同一种重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三)存在文件中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情形之一的;

(四)存在文件中列明的安全生产违法情形之一的;

(五)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

(六)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

(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D类;

(八)其他平湖市级及以上规定的不允许给予财政奖补的行为。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从2022年起,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2年5月23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6月23日,《平湖市财政专项资金联审办法》(平财企〔2016〕17号)文件同时作废。

术语释义

本文件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及上级财政对于相同领域里的专项或者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具体包括工业发展资金、服务业发展资金、外经贸发展资金、科技与人才发展资金、生态环境保护发展资金、文化产业发展资金。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573-8562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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