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时间: 2022-05-30 16:52
  •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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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要求,发挥律师在促进共同富裕新崛起典范城市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加快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嘉委办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西路91号平湖市司法局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82960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9日17:00。


平湖市司法局

2022年5月30日


关于加快推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要求,发挥律师在促进共同富裕新崛起典范城市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加快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嘉委办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围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发展、行政指导、行业推动的原则,以壮大律师队伍、拓展服务领域、优化服务市场、提升服务层次为重点,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律师行业服务体系,全力开创我市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底,初步建立与现代法律服务业发展趋势相适应、与“十四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需求相契合的高质量发展律师队伍,形成超过3家拥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且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以上的规模律师事务所,其它律师事务所专精特色明显;全市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实现全覆盖,公司律师数量稳步增长,常住人口每万人拥有律师数达到3.5以上,力争达到4.0。

三、主要措施

(一)深化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1.坚持党建统领。树立“党建先行”理念,切实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党委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领导责任、律师行业党组织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以金品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创成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为引领,充分发挥律所党支部影响力,加强行业党的建设和党员律师的教育管理,建立党员律师和骨干律师“双向培养”机制,健全常态化的政治学习教育机制,确保律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提升律师队伍综合素质。

2.坚持融合发展。坚持党建带所建,通过党建结对共建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律所党组织建设。深刻把握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特点,结合律师事务所专业特长、业务类型和发展方向,创建具有律所特色、行业特点的党建品牌,实现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互通互融,提升行业竞争力。积极探索党建引领律师行业融入社会治理新路径,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新发展。

(二)建立行业发展激励机制

3.支持本地律所做大做强。促进我市律师事务所规模发展,鼓励律师事务所整合兼并,加强规上律所和品牌律所培育,对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著名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的律所,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律所,给予2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500万再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次年在相同情况下不重复享受,在有进阶的情况享受差额奖励。对整合兼并的律所,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鼓励律所积极纳统,对首次纳统并在库两年的规模律所,给予5万元奖励。

4.招引集聚优秀律所。吸引国内行业知名度高、规模化发展的品牌律所在我市设立分所,“全国优秀律所”“省级著名(优秀)律所”在我市设立分所后一年内达到1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不包括已在我市执业的律师),分别给予分所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一年内达到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不包括已在我市执业的律师),分别给予分所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推进专职律师队伍高质量发展

5.大力培育优秀律师人才。全面实施律师业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培育行动计划,对首次入选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律协各专委会主任或全国涉外人才库律师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级优秀律师、省级律协各专委会主任或浙江省涉外律师人才库的执业律师,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晋升为一级、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职称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律所从市外引进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律协各专委会主任或全国涉外人才库律师并执业一年以上的,给予律所10万元的奖励;律所从市外引进省级优秀律师、省级律协各专委会主任或省级涉外人才库律师并执业一年以上的,给予律所5万元的奖励。

6.建立新执业律师补助机制。设立律师首次执业补贴,对在我市首次获准执业的专职律师,从执业获准之日起3年内,通过年度考核的,按照每年2万元每人的标准逐年予以补贴,资金统一发放至所在律师事务所,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按照相关要求给予补助。设立律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市财政每年安排相应培训经费,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提升律师执业技能。

(四)不断壮大“两公”律师队伍

7.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推进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所在单位为报考人员提供必要的考前复习时间,对通过国家统一法律执业资格考试并申报公职律师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3000元,用于报考人员参加辅导培训、购买线上培训教程、参加律师岗前培训等费用支出。积极探索公职律师跨部门调动机制,鼓励党政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优先考虑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鼓励在开展选调工作时,优先选调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在编人员到未配备公职律师的单位。

8.深入推进公司律师制度。积极探索在国有企业推进和发展公司律师,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壮大我市公司律师队伍,着力培育对外贸易、投资法律服务专业人才,提高企业依法管理能力。

(五)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

9.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基础上,科学制定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工作机制,把法律顾问服务经费纳入各部门财政预算,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费用,具体参照本市有关文件标准实施。

10.提升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效。财政部门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各村社区每年费用10000元,由市、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每年分类定档考核后予以发放。健全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工作经费按需实现稳步增长,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落到实处。

11.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鼓励各类企业建立常年法律顾问制度,引导企业加大对法律事务投入,让律师参与企业改制重组、重大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过程,保障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推荐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我市重点发展战略、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大中型骨干企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继续推进企业“法律体检”工作,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预警机制。

12.引导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健全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机制,落实“谁使用谁购买”法律服务主体责任。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征迁拆违、信访接待、参与“三源治理”等重点工作。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为更多青年律师提供办案机会。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宣传、民政、工会、妇联、残联、工商联等部门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搭建合作平台。

(六)持续优化保障律师执业环境

13.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尊重和协助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执业活动,切实保障律师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执业权利。建立律师执业监管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协会的良性互动,切实帮助和解决律师在执业中的困难和问题,听取和交流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建立最佳律师执业环境。

14.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司法行政、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力度,联合依法查处取缔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违法经营主体、场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

15.拓宽律师参政议政渠道。鼓励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适当提升律师的比例,建立律师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供法律咨询的工作机制。吸收律师参加各级各类咨询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司法改革、强化司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中的作用。

四、其他

16.强化政策适用。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收关系均在平湖市范围内的律所及分所,与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不溯及既往。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机构或个人承担。对律所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律所当年在平湖市产生的综合贡献。

17.强化监督管理。扶持政策所涉及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奖励每年兑付一次,由司法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局确认,下发补助文件,按财政有关规定拨付。财政局和司法局要定期评查各项奖励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18.有关禁止性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被相关当事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惩戒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政策。

五、本意见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至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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