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36877243/2022-2115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4-07
  • 发文字号:
  • 平农(2022)39号

平农(2022)39号关于印发平湖市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2-05-31 15:11
  •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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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1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通知》(浙财农〔2022〕17号)等精神,根据我市实际,制订平湖市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湖市农业农村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22年4月7日

平湖市2022年度“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落实,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有力保障农民种粮效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1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通知》(浙财农〔2022〕1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平湖市2022年度“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

按照“谁种粮谁受益,谁多种粮谁多得”的政策导向,此次“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指种植水稻、大小麦、旱粮的农民,下同),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补贴范围

(一)规模种粮户。补贴范围为2022年水稻和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及联合社等规模种粮主体。

(二)旱粮种植户。补贴范围为2021年连片种植大豆、玉米、番薯、马铃薯、蚕(豌) 豆、杂豆等旱粮作物的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含)以上,或在“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含)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规模种植旱粮主体。

(三)水稻种植散户。补贴范围为2021年度对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土地流转拥有耕地经营权的水稻种植户。

三、补贴标准和方法

(一)补贴标准

本次“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面积按2022年度规模种植户种植的稻麦复种面积、2021年旱粮生产面积和2021年散户水稻面积三项复种面积计算,补贴标准根据上级下达资金和补贴面积测算。

(二)补贴面积确定

1.规模种粮面积按2021年度规模种粮补贴面积为基本参照,2022年有耕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土地流转拥有耕地经营权的种粮农户,由镇、村核实后形成预拨名单和预补面积。待2022年规模种粮补贴面积确定后,在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时据实结算。

2.旱粮面积按2021年旱粮生产补贴面积为补贴面积。

3.散户水稻面积按2021年水稻种植面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为补贴面积。

(三)操作流程

1.镇街道提供数据。由各镇街道向所属各村提供2021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规模种粮补贴、旱粮生产补贴发放数据。

2.村级初审

(1)规模种粮户,按2021年度规模种粮补贴面积为基本参照,根据2022年流转经营面积及实际种粮情况,形成预补贴名单及补贴面积。

(2)旱粮生产户,按2021年旱粮生产补贴面积为补贴面积。

(3)散户,以2021年水稻种植散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为补贴面积。

各村将确定后的补贴数据汇总形成清单并导入浙农补系统。

3.市财政局根据补贴面积和上级下达的资金额度,确定我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按补贴面积计算出种粮农户的补贴金额并公示3天。

4.镇街道复核。镇街道收到村委会在线递交的补贴数据及基础信息后,进行复核确认。确认无误后一个工作日内上传至乡镇公共财政信息管理系统,递交镇街道财政办。

5.下拨资金。市农业农村局与市财政局根据各镇街道上报数据拨付资金。

6.发放资金。各镇街道应快速完成资金发放审批程序,确保在4月13日前,通过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完成资金发放工作,在4月15日前将发放情况以文件形式上报平湖市农业农村局,抄送平湖市财政局。

7.据实结算。待2022年规模种粮补贴面积确定后,在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时据实结算。

四、工作组织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此次政策落实和补贴发放工作,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切实抓好落实。各镇街道必须在2022年4月13日前完成发放工作。

(二)强化资金监管。按照《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21〕34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镇街道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是为稳定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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