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农(2022)54号关于平湖市2022年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

  • 发布时间: 2022-05-31 15:23
  •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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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港镇、乍浦镇、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渔业法律法规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促进海洋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严打休渔禁渔期违法捕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等有关规定,我市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渔船, 休渔时间如下:

(一)刺网渔船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二)小型(船长12米以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大中型(船长12米及以上)张网渔船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四)渔业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原则上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二、各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休渔禁渔有关规定,对违反休渔禁渔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将依据渔业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异地休渔手续。

四、请有关镇街道高度重视,多渠道宣传海洋休渔禁渔规定的重大意义,及时告知辖区内海洋渔船船东船主,尽快清理海上的捕捞渔具网具。5月1日起,我市将组织开展海洋休渔禁渔期网具清理整治行动,全面清理我市沿海海域的捕捞渔具网具,同时将加强执法检查,严打休渔禁渔期违法捕捞行为,维护良好伏休秩序。


附件:禁渔期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平湖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2日

附件

禁渔期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渔业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起施行 公通字(2008)36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法释〔2016〕17号)第四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4.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5.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6.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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