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50-9/2022-2106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2-05-06
  • 发文字号:
  • 平卫〔2022〕35号

平卫〔2022〕35号关于印发《平湖市参保居民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2-05-06 14:01
  • 信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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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三免三惠”健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21〕40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2〕2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医〔2007〕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平湖市参保居民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0—6岁儿童和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办法另行规定。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医疗保障局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4月28日



平湖市参保居民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为落实浙江省城乡居民“三免三惠”健康行动,兼顾公平,实现参保居民同质同标健康体检目标,对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0—6岁儿童和中小学生除外)免费提供定期的健康体检,切实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2〕2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医〔2007〕58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体检对象与机构

(一)体检对象

1.体检年度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体检年度内新办理的退休(退职)人员不纳入当年体检范围;

2.体检年度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0—6岁儿童和中小学生除外)。

(二)体检机构

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健康体检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全市参保居民健康体检工作(其中平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共体承担嘉兴港区参保居民的健康体检工作),原则上按体检对象户籍地或参保地就近安排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体检。

二、体检周期

(一)65周岁及以上体检对象每年开展一次体检,体检率应达到当年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的老年人健康管理体检指标的要求。

(二)65周岁以下体检对象每两年开展一次体检,愿检尽检。

三、体检项目

(一)基础项目

1.一般检查:体温、呼吸、血压(双侧*)、脉搏,身高、体重、腰围、体重指数;

2.五官检查:视力、巩膜,口唇、齿列,鼻、咽、喉、听力粗测判断*;

3.内科常规检查:心肺听诊,腹部肝、脾触诊;

4.外科常规检查:皮肤、体表淋巴结、甲状腺、胸腹部、四肢关节、脊柱、运动功能粗测判断*;

5.辅助检查:血常规、尿常规、空腹血糖、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肝功能(血清谷丙转氨酶、血清谷草转氨酶*、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血尿素、血尿酸*)、甲胎蛋白(AFP)、心电图、腹部B超(肝、胆、胰、脾、双肾)、胸片或DR(正位)检查。

带“*”的项目为65岁及以上居民增加的必检基础项目。

(二)选检项目

1.颈动脉B超、甲状腺B超、前列腺B超(男性)、子宫附件B超(女性);

2.其他肿瘤指标:癌胚抗原(CEA)、糖类抗原(CA199)、糖类抗原(CA125)、前列腺特异抗原(PSA)等;

3.骨密度检测;

4.眼底检查;

5.糖化血红蛋白;

6.其他。

(三)项目说明

1.我市健康体检执行“1+X”模式,其中“1”为基础项目,是健康体检的必检项目;“X”为选检项目,从选检项目库中抽取部分项目作为本轮体检选检项目,选检项目可根据上一轮体检结果作动态调整,具体体检项目以每轮体检文件发布为准。

2.体检对象出行或行动不便,需体检机构采用上门方式提供体检服务的,在不增加体检费用的前提下,经市卫生健康局同意并明确替代胸片或DR检查的项目后实施。

3.健康体检要统筹兼顾妇女“两癌”检查、结直肠癌筛查等项目,突出“最多跑一次”体检目标,方便居民就近、高效体检。

四、体检结果反馈与健康管理

健康体检结束后,体检机构应当对各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并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单(书),一个月内将书面体检结果反馈给被检查人(危急值立即反馈)。健康体检报告单内容应包括体检项目的检查结果、综合评价及健康指导意见。对体检发现的慢性疾病、传染病、肿瘤等疾病疑似情况,应及时进行进一步检查或转诊,并跟踪掌握诊断结果。体检机构要将健康体检与社区健康管理有机结合,把体检发现的慢性病高危人群和确诊患者纳入相应病种进行规范化管理,提供连续、综合的健康服务。

五、体检信息管理

体检机构应当做好对体检对象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体检结束后,体检机构应及时将体检信息导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未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体检对象应按要求建档。经审核后的体检结果信息结合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通过“浙里办”手机客户端等渠道向居民个人开放。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居民健康体检表的内容优化健康体检信息化建设,强化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与体检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健康体检系统数据全字段自动导入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和个案数据按要求传输。

六、体检质量控制

市卫生健康局应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健康体检服务规范》等有关要求,加强对体检机构质控工作的培训、检查与评估管理。定期核查体检人员资质和培训考核记录。定期检查体检人员健康状况,预防交叉感染。定期核查健康体检使用的医疗设备、一次性医疗用品,复核质量要求。体检机构应严格开展质量控制,对体检人员资质、体检场所设置、体检设备校验、环境消毒处理、医疗废物处置及生物样本采集、留存、转运环节等进行规范管理,对体检项目实施的完整性进行监测。对于体检对象拒绝部分检查项目的,体检机构要做好知情告知并准确记录。

七、费用承担

健康体检的基础项目收费标准为90元/人,选检项目收费标准为50元/人。健康体检(基础项目和选检项目)费用,按参保人员户籍地或参保地(职工医保异地户籍人员按转出时户籍地)由市财政和嘉兴港区财政分别予以保障。体检对象可在此基础上,自费增加其他体检项目。

体检对象每年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健康体检次数不超过1次,健康体检与现役义务兵父母等优抚对象体检就高不重复享受。

八、分工职责

健康体检工作以市为单位组织实施。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健康体检方案,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医保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人员信息牵头做好健康体检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健康体检质量控制和体检数据的分析利用,督促体检机构提供优质、规范的体检服务,同时做好与各体检机构的费用结算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参保居民健康体检资金保障(嘉兴港区财政负责落实嘉兴港区参保居民健康体检资金保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退职)人员信息提供等工作。市医保局负责做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信息提供等工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做好现役义务兵父母等优抚对象人员信息提供等工作。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健康体检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医共体牵头医院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加强体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体检机构负责为居民提供规范、便捷的体检服务,体检结束后将体检结果记入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并及时反馈体检对象,加强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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