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2-2106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5-05

《平湖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财政专项资金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优化结构,突出重点,有力支持了全市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推进金平湖新崛起”作出了贡献。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优化申报审核流程,解决影响财政专项资金兑付效率的一些制约因素,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并学习借鉴了周边县市有关经验做法。


三、起草过程

文件2021年9月开始由市财政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向市府办报请立项通过后牵头起草工作。

2021年11月15日,市财政局组织局内相关科室进行集体讨论,对《办法》进行完善。

2022年3月1日,市政府组织部分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召开了意见征求会,市财政局根据会上相关镇街道、市级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办法》继续进行完善。

2022年3月8日,市财政局面向各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建议15条。

2022年3月14日-3月23日,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2年4月1 日由本机关法制机关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 1条,采纳 1条。

2022年4月6日提交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2年4月12日收到市司法局审核意见6条,采纳6条。

2022年4月20日经市政府第十六届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使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机构和职责、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及其他。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一)新增“管理机构和职责”章节。办法对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联审部门以及镇(街道)和开发区等单位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对政府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单位名称有变化的重新进行了修改,并明确了联审委员会成员单位提供一票否决事项和税务部门提供税收入库情况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5日前。

(二)优化申报审核拨付流程和统计口径。一是增加了即时兑付、免申报等内容,规定即时兑付项目、免申报项目等可采取简易审核程序,即经业务主管部门、管委会办公室等审核后可先行兑付,再报专项资金管委会审议。二是优化和减少审核拨付环节。明确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经专项资金管委会审定后,予以公示、拨付。减少了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符合性审查,调整为加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事后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同时,减少了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环节,改为每年各管委会办公室汇总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报告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三是将专项资金审核中涉及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明确为“按兑付政策期的上一年度评审结果执行”,“地方综合贡献”明确为“按当年入库金额”。

(三)调整专项资金的贡献封顶规则。对原办法“贡献封顶按最高不超过企业对地方贡献的80%进行兑现(与镇街道自行制定的政策合并计算)”的规定,调整为“凡执行贡献封顶的,市财政按最高不超过企业对市级财政贡献进行兑现,超出部分鼓励镇(街道)、开发区予以配套兑现”。并对本办法所称贡献封顶进行了解释,即地方综合贡献(地方留存)封顶,均指按政策兑付期当年入库税收(不含企业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的税收款)的市级财政留存金额封顶。本办法实施后,除仍在实施期内的政策文件或协议中已对贡献封顶有明确定义的,应按政策文件或协议中定义的范围执行,除此之外,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建设期或投产不足两年的企业不受贡献封顶限制。

同时在办法中明确享受企业综合贡献政策支持期内的企业原则上可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四)调整财政资金拨付方式。为进一步加快财政资金兑付效率,对原专项资金以转移支付为主的拨付方式,调整为以部门直兑为主的拨付方式,即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除按政策涉及两级财政分担的,由市财政转移支付至镇(街道)和开发区财政,再由镇(街道)和开发区财政负责兑付外,其他原则上由各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兑付。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2年5月5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6月5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8]15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八、术语释义

本办法所称贡献封顶,即地方综合贡献(地方留存)封顶,均指按政策兑付期当年入库税收(不含企业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的税收款)的市级财政留存金额封顶。本办法实施后,除仍在实施期内的政策文件或协议中已对贡献封顶有明确定义的,应按政策文件或协议中定义的范围执行,除此之外,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建设期或投产不足两年的企业不受贡献封顶限制。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573-8562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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