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2-2121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2-06-15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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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针对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及医疗、教育、公交、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人员实施了一系列住房保障政策,建立了以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住房保障体系,城镇住房保障受益覆盖率提升至28.47%,有效解决了上述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2021年,省建设厅提出公租房数字化改革,要求制定全省统一的申请、审批、保障政策,并要求各地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以下简称《导则》)框架调整本地公租房保障政策内容。桐乡市作为公租房申请“一件事”数字化改革揭榜挂帅试点城市,已率先对当地公租房政策进行修订和出台,其他县市区也正在对公租房政策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省建设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全省公租房保障数字化改革实施方案》(浙建保发〔2021〕43号)等文件制定。 三、起草过程 2021年11月,市建设局分别和民政局、公安局、人社局等部门进行了多次专项对接和充分讨论。 12月,和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进行了对接和讨论。 2022年1月中旬,完成《平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公布平湖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起草工作。 1月底,和嘉兴市建设局、桐乡市建设局进行了充分交流和沟通。 2月初,再次对政策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2月14日,通过平湖市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同时通过“平湖市OA协同办公系统”向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4条修改意见。 2月23日,提交建设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3月10日提交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进一步做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5月18日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废止《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9〕77号)、《关于印发平湖市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平建〔2019〕93号)、《关于印发平湖市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平建〔2019〕94号)、《关于修订<平湖市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平建〔2020〕37号)等文件,出台《平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主要突出以下内容:一是增加申请家庭保障类型,放宽成员认定。新增第四类保障家庭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第五类保障家庭即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男性满22周岁、女性满20周岁即可单独立户,独立申请公租房保障政策;二是降低户籍和住房准入条件。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三年(含)以上调整为两年(含)以上,放宽房改房认定,交易满五年的房改房不纳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取消单位自管房纳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的认定;三是调整财产收入条件。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企业投资额及生活用机动车辆等认定与《导则》规定保持一致;四是优化审核程序。根据《导则》规定增加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请的规定,审批时间进一步优化为20个工作日;五是扩大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新增第四类保障家庭即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享受公租房(人才公寓)实物配租保障;六是调整第四、五类家庭租赁补贴标准。按户保障,每户40平方米。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该文件适用对象为平湖市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与原政策相比,该政策一是将原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三类家庭统纳入一个文件进行保障,二是针对上述家庭,调整了相应的申请条件,并统一了相关收入和财政准入标准,三是再次调整审核程序,审批时间缩短至20个工作日。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2年6月10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7月10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9〕77号)、《关于印发平湖市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平建〔2019〕93号)、《关于印发平湖市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平建〔2019〕94号)、《关于修订<平湖市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平建〔2020〕37号)同时废止。 八、术语释义 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住房。简称“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府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提供实物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保障”。公租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实物配租: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向保障对象提供公租房、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政府规定或指导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政府向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保障对象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可为单人户或多人户。在申请公租房保障时,申请家庭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 公租房保障对象:经审核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3-85038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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