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2-2121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2-06-15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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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同意了《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提出“持续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的意见,要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针对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2021年6月至12月,国务院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1〕5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 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1〕57号) 三、起草过程 2021年12月下旬,市建设局与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及各镇、街道等单位(部门)进行了专项对接和充分讨论。 2022年1月初,形成了《关于平湖市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等计划的报告》(平建〔2021〕71号)和《关于平湖市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的报告》等材料。 2022年1月底,市建设局与人行平湖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平湖监管组、供电公司、城投集团、燃气公司等单位(部门)进行了对接和讨论。 2022年2月,完成《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 2月15日,通过平湖市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同时通过“平湖市OA协同办公系统”向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0条修改意见。 2月23日,提交建设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3月10日提交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进一步做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5月18日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二是明确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力争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2413万套(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力争达到15%以上;三是明确工作原则。坚持主体责任、多方参与、供需匹配、监测评价等原则;四是明确保障标准。对保障对象、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进行了相应明确;五是明确支持政策。对土地、财政、金融、税费等支持政策及简化审批流程进行了相应明确;六是明确监督管理。对准入、建设、租住、权属等管理内容进行了相应明确;七是明确组织保障。成立平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组成单位和职责分工,并进一步规定了政策衔接、宣传引导等事宜。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该文件适用对象为平湖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2年6月10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7月10日。 七、术语释义 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 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高层、小高层可适当放宽10平方米左右;宿舍型以建筑面积20~45平方米户型为主。 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5%确定,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3-85038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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