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平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时间: 2022-06-21 14:15
  • 信息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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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1〕3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湖市财政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平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胜利路380号平湖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反馈:0573-8563056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7日17:00。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平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1〕3号)文件规定,现对《平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平政发〔2010〕12号)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统筹地财政分别按当期基数的5%给予补贴(有地居民统一以上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给予补贴)。其中3%用于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分别建立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补贴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缴费年限补贴账户为每人每年统一按上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5%,用于支付今后部分缴费年限养老金,其余用于参保人员缴费补贴;2%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及丧葬费补贴等。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按第八条规定比例补充。”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对参保缴费人员的缴费补贴的资金筹措,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分别按50%的比例承担。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先由社保风险准备金补充;仍不足支付时,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分别按50%的比例承担。”

三、本通知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征集结果公示

2022年6月28日-2022年7月7日,我单位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平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平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平湖市人力社保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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