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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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rszcfg@pinghu.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胜利路380号人力社保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被征地农民参保”字样; 3.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06179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 2022年6月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草案)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参保办法 按照我市《关于调整平湖市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在选择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安置后,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依照规定的年限享受补贴,每月缴费补贴标准为: 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为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最低一档缴费金额。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为个人缴费部分,且不高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贴金额。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后,享受专项筹资和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缴费政策,标准为: 1、专项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专项筹资中的缴费补贴资金,标准为14.4万元。二是个人和村集体出资,标准为3.75万元。专项筹资可根据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适时调整。 2、增设档次为3300元/年,供被征地人员选择。 3、60周岁以上人员年龄每增加1岁,缴费标准降低5%,最低降至50%。同时按计发月份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 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它征地单位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管理,将专项资金筹集足额到位,并及时提交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保人员名单。 征地单位所在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协助办理各项缴费补贴和补助,同时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 征集结果公示 2022年6月8日-2022年6月17日,我单位将《进一步完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平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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