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2-2119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2-06-02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1年6月,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嘉政发(2021)14号);7月,省财政厅印发了《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75号);11月,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为贯彻落实好上级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及制度体系,提升政府产业基金规范化和专业化管理水平,发挥好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故对原平湖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21〕14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文件2021年8月开始由市财政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向市府办报请立项通过后牵头起草工作。

2021年10月-12月,市财政局内部对初稿进行了多次讨论和修改完善。

2022年4月3日,市政府召集相关市领导及部门召开了意见征求会,市财政局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2022年4月6日,市财政局面向各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建议1条,采纳1条。

2022年 4 月6 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2022年4月5日-4月14日,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2年4月15 日由本机关法制机关合法性审查,未提出异议。

2022年4月15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

2022年4月15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财政局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2年4月20日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设立宗旨,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基金投资模式和要求,投资管理程序,基金退出、费用和收益分配,绩效管理和风险防控,报告制度,其他要求等。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由平湖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其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一)组织架构及职责

对产业基金组织架构予以完善,将原办法三层组织架构调整为基金管理委员会、投资审核委员会、基金法人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四层组织架构。并对基金管委会、投审委、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监管部门、金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组成和职责进行了相应调整完善。

(二)基金投资模式和要求

1.新增了预算管理要求。规定对财政出资设立政府产业基金或注资须严格审核,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2.新增直接投资模式的相关内容,对直接投资模式的使用范围、资产评估、投资期限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

3.新增了在各种投资模式下,市政府产业基金最高出资限额、市与镇(街道)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占比。

4.返投要求,由原办法规定的2倍调整为1.5倍。

5.提高了对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委托的基金管理人条件要求,主要是选聘的机构由原来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调整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在“至少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退出案例”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中1个须为相关领域”的条件约束。

(三)投资管理程序

1.基金投资审批流程。新增公示以及特别重大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等程序。项目投资流程调整为:提出项目投资立项建议→批准立项→尽职调查→投审委审议→基金管委会审议(特别重大的还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公示→签约。

2.调整立项审批权限。由原来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产业强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批准立项变为常务副市长批准立项。

3.明确投审会议事规则。要建立健全投资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专家成员库;明确了投审委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工业副市长担任,规定表决人数一般为奇数且不少于5人,审议通过事项须经投审委会议表决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调整投资管理牵头部门。由原来的项目主管部门为主,调整为以金控公司为主。

(四)基金退出、费用和收益分配

1.到期退出和约定退出。对到期退出和约定退出的方式、执行价格以及退出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2.费用管理。明确为“每年按不超过实缴金额的2%支付管理费”。

(五)绩效管理和风险防控

1.新增绩效评价、尽职免责相关内容。

2.在风险防控方面,新增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和不得违规变相举债相关规定。

(六)其他要求

1.明确参照执行对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财政预算资金出资设立的产业基金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市本级国资出资设立的产业基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镇街道国资出资设立的产业基金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完善报送制度。各镇(街道)、开发区出资设立产业基金(含国资出资)应按季向市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本地区产业基金(含国资出资)投资运作情况等相关资料。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2年6月2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7月2日。

八、术语释义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平湖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其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反映政府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573-85620843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