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2-2134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7-14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2〕55号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全面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政策意见

  • 发布时间: 2022-07-15 16:54
  • 信息来源: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全面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全面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政策意见

为全面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推动乡村空间布局、产业结构、村庄形态的转型升级,促进综合整治成果共建共享,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按照“谁整治,谁受益”原则,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项目建设,提高补助标准

(一)土地整治项目

1.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建设用地先复垦后挂钩的项目,以验收入库面积为准,给予水田补助25万元/亩、旱地补助8万元/亩。开展复垦和挂钩同步的增减挂钩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省厅验收批复面积为准,新立项目给予水田补助20万元/亩、旱地补助10万元/亩。

2.土地开发项目。对土地开发获得新增耕地的,以验收入库面积为准,给予水田补助35万元/亩、旱地补助8万元/亩。

3.旱地改水田项目。落实“占水田补水田”要求,实施旱地改造成水田,以项目验收入库面积为准,给予新增水田补助5万元/亩。

4.耕地质量等级提升项目。按照耕地“占优补先”要求,开展耕地质量提升,以项目验收入库面积为准,每亩产能提升一个等级给予2万元补助。

5.标准农田项目。对新建标准农田项目,以项目验收入库面积为准,给予1000元/亩定额补助。

6.全域范围内实施的农田防护林工程,按照造林面积给予1500元/亩补助。

7.获得部级、省级试点的全域项目,以上项目在原补助基础上分别提升10%和5%。

8.“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给予150万元奖励。对实施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千亩方万亩方”工程项目,以项目通过验收,形成耕地集中连片规模达到1000亩以上的,按提升面积补助1000元/亩,建设面积补助3000元/亩。建设面积是指耕地功能恢复成水田面积。

9.土地开发获得的新增耕地指标,以及实施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等级提升、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获得的指标,统一纳入市级相应指标储备库,由市统一使用。

(二)其他项目

10.全域中涉及高标准农田项目、农田面源污染控制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建设项目、圩区工程、河道疏浚整治工程、河道综合整治及水系连通项目、“四好农村路”和危桥建设等项目的,在编年度计划、项目立项时,优先安排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范围内,相关补助按照市政府有关农业农村、水利和交通方面的政策执行。

二、完善分配机制,增强整治动能

11.明确分配,提升指标价格。对复垦产生的用地指标,20%由市政府统筹收储,统筹价格为150万元/亩;镇街道、村集体放弃使用复垦节余指标的,市政府以150万/亩价格收购。

12.其他指标奖励。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单独获得上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或资金专项奖励的,全额奖给相应镇街道使用。

三、加大复垦力度,创新实施模式

13.加大农村宅基地搬迁力度。按照《平湖市推进农民住房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平湖市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指导性政策(试行)的通知》要求,深入推进农民住房改善行动,加快“1+X+n”村庄布点建设,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各镇街道要以复垦指标交易资金平衡为前提,以政府政策奖补为补充,研究制定宅基地复垦配套政策,鼓励整村整组搬迁。

14.加快企业“退散进集”步伐。加快“低小散”企业腾退,支持符合产业准入的“低小散”企业“抱团”进园发展,享受《平湖市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21〕36号)的激励政策。鼓励各镇街道统一建造标准厂房,对集中面积在150亩以上的给予指标奖励。企业腾退搬迁补偿标准、置换方式和激励政策各镇街道自行制定。园区中新建、改建和扩建厂房要加强空间利用,向下利用好地下空间,向上提升建筑容积率,在基础设施配套费方面给予优惠。

15.抓好项目资金筹划。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提供金融支持。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资本运作优势,整合各类涉农涉土资金,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建设。

本政策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自2021年1月1日后立项的按照本意见实施。


平政发〔2022〕55号.pdf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