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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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经研究,我们起草了《关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rszcfg@pinghu.gov.cn;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63056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3日17:00。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14日 关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现就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依法持证持照经营的监管 1.人力资源企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人力社保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社保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对按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人力社保部门在发证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 3.人力资源企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监督电话等基本信息,且不得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4.人力资源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社保部门如实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逾期未提交或提交虚假经营情况报告或年检未通过的,不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列入重点监察对象进行调查处理,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示其名单。 5.人力资源企业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社保部门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社保部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社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6.以劳务外包为名,实际劳动者接受发包单位指挥管理、按照发包单位安排提供劳动的,按照劳务派遣处理。 7.对已办理许可证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加强对依法用工的监管 8.人力资源企业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人力资源企业应当按月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人力资源企业依法用工的检查,及时查处违法用工行为。 三、加强对依法纳税的监管 9.加强人力资源企业增值税管理,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全面掌握其经营状况,以劳务合同、用工劳动合同、资金流、工资发放、增值税销售变动异常为重点定期开展重点核查。按照一户式全流程闭环运行系统监控结果反馈的纳税人风险程度,开展风险等级评定,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在办理票种核定(含增版增量)、发票发放等事项时实行分类管理。 10.人力资源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1.人力资源企业应如实建立完善的员工档案,包括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真实有效的个人银行账户、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在员工入职时,引导安装个税手机APP,辅导员工正确填报相关信息及扣除项目,并通过APP办理个税汇算。主管税务机关加强人力资源企业个税异议申诉应对,当个税异议申诉成立时,做好个人任职离职时间、个人所得税申报更正;做好会计账务调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及台账登记;对于个税异议申诉“被收入”成立达到一定人数的,及时移送稽查处理。 四、加强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监管 12.人力资源企业应依法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数,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信息,不因职工自愿弃保免除参保缴费义务,不因参加商业保险免除参保缴费义务,不因先行参加单工伤免除其它险种的参保缴费义务。申报缴费险种、缴费基数及变动情况需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如异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需由职工提供异地参保缴费凭证,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人力资源企业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谎报、瞒报。 13.用工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外包人员的,应督促相关人力资源企业为上述人员参保缴费。人力社保、医保、税务等部门发现上述人员应保未保的,应责令人力资源企业依法参保缴费外,并对用工工业企业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认定,视情在年度工业企业绩效评价中予以扣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档。 14.建立税务、人力社保、医保部门参保数据比对机制,定期开展信息数据的风险监控分析,将人力社保、医保部门的参保数据与税务部门的个税申报人数进行抽样筛选比对,对扫描结果存在风险疑点的企业信息及时互相通报。探索开发以用工企业为主体的用工参保监管数字化场景应用,夯实数据基础,推进平台贯通,实现联管智管。 五、加强住房公积金规范建缴的监管 15.新设立的人力资源企业,应当自企业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且在单位缴存登记当月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各类人员。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16.人力资源企业应当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企业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补缴,及时将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对人力资源企业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六、加强对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管 17.残联要加强企业残保金申报人数的真实性核实,定期开展残保金申报人数与税务报表申报人数的抽样风险校对,对于校对结果存在风险疑点的企业开展风险实地核查。 七、加强对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的监管 18.人力资源企业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由设置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审批。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路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招工广告。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招聘。对人力资源企业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和其他户外设施,以及非法设摊招聘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八、加强对工会经费收缴的监管 19.市总工会要通过各级工会,会同税务部门规范人力资源企业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与代收。工会要加大政策宣传,在平湖职工之家微信公众号、《嘉兴日报平湖版》、“平湖网”等主流媒体开设专题栏目,全方位多渠道宣传工会经费税务代收政策。开展动员部署,推动人力资源企业工会经费拨缴、代收工作有序进行。做好缴费服务,设立电话专线等服务,对缴费人反映的问题第一时间给予解答,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沟通联系,协调解决,确保工会经费的拨缴、代收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本意见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征集结果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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