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平湖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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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本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1〕2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我们对《平湖市专利专项资金奖励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在原办法基础上起草了《平湖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行政中心2号楼303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01088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8日17:00。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0日
平湖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全面提升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的综合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和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1〕23号)、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5〕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金来源 (一)每年度由市财政在市场监管部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二)上级部门下拨的相关奖补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二条 适用对象 (一)依法登记注册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利授权(受让)地址在本市范围内;商标注册地址在本市范围内:如属于共有专利权的,必须是第一专利权人。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三条 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一)国外知识产权授权。对企业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美国、欧洲、日本获得发明专利的,按每件不超过申请人缴纳的官方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其他国家获得发明专利的,按每件不超过申请人缴纳的官方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对企业通过马德里体系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商标注册的,按每个国际注册商标实际注册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年度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知识产权局授予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就高奖励。 (二)对中小企业通过质押专利权(单独以发明专利出质或以发明专利加实用新型等多项专利权出质)、商标专用权(以上两项需经备案)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清贷款本息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10万元,同一专利只享受一次补助。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的,经备案后给予保险费支出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同一专利只享受一次补助。 第五条 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 (一)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嘉兴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对首次贯彻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标准认证(简称贯标认证)的企业,且认定为嘉兴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8万元的补助。 (三)对企业或行业建设专利数据库的,给予专利数据库建设费用50%、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实施专利导航项目,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开展创新和专利态势分析,每个单位至多申报1个项目,经评审立项的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四)扶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项目。支持注册地在本市的行业骨干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行业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组建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简称联盟)。联盟成立后开展相关运营工作半年以上并完成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10万元资助。 (五)对当年度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予以80万元的奖励;对新核准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一)企业发生专利诉讼案件,在当年案件终结或判决已生效并胜诉的,独立拥有该项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专利维权补助。按实际支出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总额30%予以补助,每项专利案件补助最高5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数并结合下一年度目标任务确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与地方贡献不挂钩,但不得移作他用。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已获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的,视为放弃该补助。超期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恶意申请、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补助,已获财政补助的全额收回,且三年内不得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补助,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月**日;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本意见奖励条件的企业,适用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原《平湖市专利专项资金奖励实施办法》(平政发〔2019〕75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政策涉及事项可获得多个县级同类补助或奖励的,企业可选择其一享受,不能重复享受。 征集结果公示 关于《平湖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的公示 2022年9月20日-2022年9月28日,我单位将《平湖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平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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