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2-2155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2-09-06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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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为有效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市全面推行创新券制度。2015年创新券制度实施以来,我市根据创新券工作实际推进情况,先后四次修订创新券办法,特别是2019年办法,对创新券支持范围、支持标准和审核流程等方面进行调整和优化,实现创新券兑付周期由每年兑付一次调整为每季兑付一次,更好地发挥了创新券在企业科技创新方面的激励作用。截至2022年6月,我市累计兑付创新券21批,兑付总额达4373万元。创新券制度的推广实施,为企业创新发展注入了“强心剂”,正逐步成为激活广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力的有效利器。为更好地规范创新券申领和使用,同时结合我市创新券制度实施实际情况,对有关支持类别进行调整和完善,推动我市创新券应用工作迈上新的更高的台阶。综上,在原《平湖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平政发〔2019〕104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 (二)《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 三、起草过程 2022年4月-6月,开展政策调研,走访企业听取企业创新券使用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形成政策修订思路。 2022年7月上旬,通过网上查阅、学习省、市及周边县市的政策文件,经业务科室及分管领导讨论、修改,形成管理办法修订初稿。 2022年7月9日,向市财政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和充实。 2022年7月11日-19日,通过平湖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2年8月11日,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议讨论,根据党组会议意见,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2022年8月12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科技局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2年8月26日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实施管理办法》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使用原则。创新券由科技部门发放,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和创新载体购买技术创新服务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项目重复资助。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二)申请种类。创新券按兑付对象不同,分为企业券和载体券,其中省外载体提供服务时必须使用企业券。(三)资金来源。创新券资金由市财政在科技局部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资金来源为市财政及上级部门下拨的相关奖补资金。 第二部分:对象和范围。(一)支持对象。创新券支持对象是具有创新需求的,在本市注册,并与开展科技合作的创新载体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企业。(二)接收对象。经“浙江科技大脑”注册登记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检测机构、查新机构等省级载体和地方载体,以及经科技局审核通过的服务载体是创新券的主要接收对象。(三)支持范围。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本市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科技评估、科技查新、检验检测、仪器共享、技术培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研发机构认定专项审计、科技项目专项审计、技术开发、共建创新载体等服务形式。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三部分:使用与兑付。(一)科技评估、科技查新、检验检测、仪器共享类: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科技评估、科技查新、检验检测、仪器共享等服务,按实际服务总费用的50%申领企业券或载体券。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使用此类创新券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笔创新券最高不超过5万元。(二)技术培训类:企业委托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技术培训,或技术人员参加科技部门认可的技术类培训活动,按实际培训费用的50%申领企业券或载体券,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使用科技创新券最高不超过5万元。(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类: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含重新认定)过程中,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在按协议支付相应费用后,按每项1万元申领企业券,不足1万元的按实申领。(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类: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含重新认定)过程中,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在按协议全额支付相应费用后,按每项3万元申领企业券,不足3万元的按实申领。(五)研发机构认定专项审计类:企业在申报各级企业研发中心、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工作中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在按协议全额支付相应费用后,按每项3000元申领企业券,不足3000元的按实申领。(六)科技项目专项审计类:企业在各级科技部门立项(备案)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中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在按协议全额支付相应费用后,按每项3000元申领企业券,不足3000元的按实申领。(七)技术开发类: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新载体对接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或委托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技术难题攻关,在项目完成并按协议全额支付相应费用后,按协议总价的40%申领企业券。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使用此类创新券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八)共建创新载体类:支持企业引进高校院所共建具有先进水平的研究院、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产学研基地等协同创新载体。申请此券的企业须将共建载体协议报科技局备案,并按共建协议全额支付相应费用后,按协议总价的30%申领企业券,过期作废。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使用科技创新券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载体只能享受一次)。 第四部分:申请与审核。(一)申领。企业申领创新券须登陆“浙江科技大脑”,通过平台在线注册,并上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经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即拥有创新券的申领资格,科技部门应在平台中设置各项目的最高申领额度。创新券申领后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可多次申领创新券。同一企业每年最高申领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二)使用。企业申请使用创新券,需在“浙江科技大脑”上“创新地图”中找到相应的服务载体在线预约服务,双方签订合作或服务协议后,在线申请使用创新券。也可以直接选择“线下使用创新券”, 查找选择对应的服务方和服务内容,填写创新券使用登记表上的有关内容,并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合同、发票、服务结果凭证等),经载体审核确认后完成创新券的使用。(三)审核。创新券由服务载体(载体券)或企业(企业券)申请兑付。服务载体或企业在申请兑付时,要及时将服务合同、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等)、企业自付款凭据(银行回单、发票等)相关资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浙江科技大脑”。创新券经在线申请、提交兑付材料、科技局审核、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兑付。创新券原则上每季度安排兑付1次。服务结果出具后或项目完成后,必须在6个月内提交创新券申请。 第五部分:管理与监督。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依据有关规定,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及创新券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保密,防止资料、信息泄露。市创新券管理服务工作引入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支撑。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文件适用对象为在本市注册,具有创新需求并与开展科技合作的创新载体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企业。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2年9月5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10月6日。原《平湖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平政发〔2019〕104号)同时废止。 七、术语释义 “创新券”:指由科技部门发放,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和创新载体购买技术创新服务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而设计发行的一种"有价电子凭证"。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市科技局 联系电话:0573-8506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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