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41033213/2022-2157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2-09-09
关于公开征求《平湖市重点用能企业用能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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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对本市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平湖市发改局代拟了《平湖市重点用能企业用能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自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期限7个工作日(即9月9日至20日)。如有意见建议,可向市发改局能源科(电话85630537)反映。 平湖市重点用能企业用能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对本市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用能企业年度用能全过程预算管理,包括年度基准能耗指标确定、监测预警、监督管理、考核运用等活动。 第三条市发改局根据上级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牵头开展本市重点用能企业用能预算管理工作。全市各镇(街道)要协助市发改局做好对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用能预算化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企业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用能企业。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年度基准能耗指标确定。每年年初,市发改局应按照上级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综合考虑企业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万元增加值能耗、新建项目投产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核定重点用能企业年度基准能耗。核算方法由市发改局结合上级有关要求具体制定。 重点用能企业应结合生产计划,对年度基准能耗按月分解,编制用能预算方案,报送市发改局备案。企业如对年度基准能耗有异议,可向市发改局提供相关支撑性材料。市发改局应会同统计、经信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企业。 第六条 预算实施监测预警。依托“浙里办—节能降碳e本账”、重点用能企业在线监测平台、规上企业能源报告系统等,市发改局会同统计部门对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及用能预算使用情况实行监测,按照“周监测、月通报、季分析、年对标”的方式,根据企业用能预算实施进度,实行预警通报。 第七条 预算执行监督管理。市发改局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能耗总量超出用能预算进度的企业,出具整改意见书。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由市发改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重点用能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本单位用能预算管理各项工作: (一)重点用能企业应根据企业生产实际,科学制定相应的用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年度用能预算控制目标。 (二)重点用能企业应加强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明确能源管理部门,设立单位能源管理专职岗位,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能源管理制度,将用能预算管理纳入到企业日常管理中,提高企业节能管理能力。 (三)重点用能企业应对单位能源利用现状开展评估分析,积极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有效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和企业单位产值能耗。 (四)重点用能企业应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持续提升能效水平。 (五)重点用能企业应当对提供的能源消费数据和支撑性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预算管理年度考核。市发改局开展对重点用能企业用能预算管理的考核评价,企业预案化用能总量和万元增加值能耗两项考核指标均完成,视为企业年度节能降耗考核合格。 (一)预算化用能总量控制 企业年度综合能耗总量不超过各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定的企业用能预算化目标。 (二)万元增加值能耗控制 ①属于高耗能行业且上年度万元增加值能耗高于全市规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的重点用能单位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3.0%及以上,或通过节能技改每年下降总能耗(上一年基准)的1.5%及以上。 ②非高耗能行业且上年度万元增加值能耗高于全市规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的重点用能单位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2.0%及以上,或过节能技改每年下降总能耗(上一年基准)的1.0%及以上。 ③上年度万元增加值能耗高于全市规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的重点用能单位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0%及以上,或过节能技改每年下降总能耗(上一年基准)的0.5%及以上。 重点用能企业用能预算管理完成情况纳入所在镇街道能耗双控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十条 市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利用节能有关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重点工程时,优先支持用能预算管理评价考核成绩突出的重点用能企业。 第十一条对预算化用能执行较好,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显著的重点用能企业,对其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要求的新建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对年度用能预算管理考核不合格的重点用能企业,结合超年度基准能耗情况以及万元增加值能耗水平,在全市年度企业绩效评价中予以扣分降档,并酌情核减下年度用能指标,且对新建项目用能不予支持。 (一)超年度基准能耗指标且万元增加值能耗不降反升的企业绩效评价扣3分。 (二)超年度基准能耗指标10%(含)以上、万元增加值能耗高于全市规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且不降反升5%(含)以上的企业,绩效评价予以降一档,并对企业参与各类评优评先一律不予支持。(三)超年度基准能耗指标、万元增加值能耗高于全市规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5倍以上且不降反升的企业,绩效评价列为D类企业。 第十三条对能耗总量超出年度用能预算的高耗能行业企业实行阶梯电价。本办法所称高耗能行业企业包括纺织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造纸和纸制品、化学纤维制造、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以及数据中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重点用能企业当年度产能或用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所属镇街道提出调整用能预算申请,并报市发改局部门审批,由市发改局负责对该企业进行用能预算调整,用能预算调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第十五条市发改局需保障企业用能预算计划科学、合理,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应当半年度对企业用能预算计划进行审核调整。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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