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28486189/2023-005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3-01-16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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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根据《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嘉公积金〔2020〕19号)、《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变更操作细则》(嘉公积金〔2021〕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共同产权人)及其配偶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和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次贷款;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的认定为二次贷款。 二、特殊情形下的认定标准 (一)借款申请人与其配偶婚前分别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借款人或配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二)借款申请人与两代内直系亲属(父母、成年子女,下同),分别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共同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三)借款申请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二次贷款。 (四)借款申请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其中一方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具备贷款资格且按照《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变更操作细则》完成借款人变更的,离异后此次贷款不计入该方贷款次数。 (五)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一方在婚前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但按照《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变更操作细则》完成借款人变更的,离异后此次贷款不计入该方贷款次数。 (六)借款申请人与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共同购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其中一方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具备贷款资格,贷款还清后该方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则前次贷款不计入其贷款次数。 (七)在推进城市品质提升、有机更新等过程中,已被征收住房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在此次贷款还清后,借款申请人符合《关于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前次贷款不计入贷款次数。 (八)借款申请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其所购住宅尚未交付期间因房屋质量问题需要换(退)房的,在符合住房公积金合同变更相关规定且办理变更手续后,此次贷款不计入其贷款次数。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2022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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